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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村委**组,住双牌县**站**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湘******小型轿车行驶至双牌县**米时,撞倒行人韩某某,造成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21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7月29日,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到位,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请求政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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