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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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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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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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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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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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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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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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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交通肇事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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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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