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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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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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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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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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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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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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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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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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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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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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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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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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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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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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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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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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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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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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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查证属实,构成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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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机动车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本案案发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截止本院受理之日,犯罪已经超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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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责任为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崔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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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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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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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日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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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系初犯,具有负事故主要责任、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意愿明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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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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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交通肇事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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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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