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少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并罚。龙某甲利用教师身份强奸3名幼女、2名未成年少女,且长期多次强奸,造成3名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此外还利用教师身份猥亵2名幼女、强制猥亵1名未成年少女,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认定龙某甲强奸、猥亵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对龙某甲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农民,2011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某,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锐因生活琐事对妻子崔某炎产生不满,在吸食毒品产生有人对其加害的幻觉后,持械连续刺扎被害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丁锐作案时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锐在作案时因毒品兴奋所致精神障碍,确实造成了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减弱,案后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情节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且考虑本案发生于夫妻之间,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故作出了对被告人丁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的从宽处罚。但鉴于被告人丁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持械杀人犯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故对其辩护人所提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昕 审 判 员 范宁萍 审 判 员 王文花 书 记 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对其要求赔偿其他支出的相关费用,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赔偿丧葬服务费的请求,均属丧葬费范围,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交通肇事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李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某的人身财产权利,应予赔偿,其与顾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表明其具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判处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经济损失确定如下:死亡赔偿金738397元[(23214元/年×20年)+被抚养人张某2生活费123795元(17685元/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一人犯数罪,且系主犯,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作案,盗窃轿车9辆,盗窃财物总价值43万余元,盗窃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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