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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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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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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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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犯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犯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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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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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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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犯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犯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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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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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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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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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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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张花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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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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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犯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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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与死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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