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继续对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云DJ****(临时号牌)普通客车沿煤兴线(煤炭报一兴义)从老屋基往山脚树方向行驶,18时55分行驶至煤兴线(煤炭包-兴义)322km+300m处时,该车撞到行人谭某甲,造成谭某甲受伤经送山脚树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谭某甲无责任。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26,000.00元,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谭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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