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19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贵BVF***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有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沿英大公路从盘州市马依往大山镇方向行驶,于10时08分至英大公路38公里+100米处时,因该车右前轮爆胎,致车头碰撞其行驶方向左侧路边的防护栏,造成谭某甲受伤,后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贵BVF***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甲、谭某乙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