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没有前科劣迹,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初犯、偶犯,且系过失犯罪;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民事赔偿部分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理,且被害人近亲属同意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发生交通事故死者系其亲属,案发后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顺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最大限度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负事故主要责任、调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已赔付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且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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