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获得谅解,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某某所驾驶的货车前挡风玻璃龟裂,龟裂位置距离地面高度与冉某某身高相当,玻璃龟裂应为撞击冉某某头部所致。尸检所见冉某某头部受重伤。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定冉某某死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因此,张某某所驾货车对冉某某头部的撞击系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尸检照片证实,冉某某除头部的撞击伤和双膝的擦伤外,只有右胳膊碾压伤。因此,应认定冉某某被张某某所驾货车撞击倒地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所驾轿车对其右胳膊进行了碾压。张某某撞击的是冉某某的头部,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碾压的是冉某某的胳膊,对冉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张某某所起作用较大,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所起作用较小。另外,张某某将冉某某撞倒后未及时采取摆放警示牌等防护措施是造成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对冉某某二次碾压的原因之一。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已与冉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冉某某近亲属希望司法机关免于追究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事故发生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别克冀******小型汽车一辆,行驶证壹本一并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主动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没有前科劣迹,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初犯、偶犯,且系过失犯罪;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民事赔偿部分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理,且被害人近亲属同意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发生交通事故死者系其亲属,案发后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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