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941208000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4月7日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4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朝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城家园口与路上的修路摊铺机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28日13时30分死亡。保定市交警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30604120190000031号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积极对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在现场等待120救援被害人,并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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