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少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并罚。龙某甲利用教师身份强奸3名幼女、2名未成年少女,且长期多次强奸,造成3名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此外还利用教师身份猥亵2名幼女、强制猥亵1名未成年少女,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认定龙某甲强奸、猥亵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对龙某甲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和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和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和平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在审理中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郑和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即时报了‘110’并拨打‘120’救护,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粟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之妻获得赔偿协议,对被告人进行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粟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曹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赔偿了死者家属、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与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在道路上未实行右侧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事故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纪某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对被告人马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且在此次交通事故后仅赔付被害人35000元丧葬费,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左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A×××××大型客车挂靠的南京华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对被害人衡某、郑某1、王某、杨某2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四名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左某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荀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荀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罗某乙亦对被告人罗某甲表示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现已部分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驾车辆严重超载、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陈涛涛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2017年4月10日20时50分许,上诉人陈某某在雨夜中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沿启东市沿江公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行驶至启东市寅阳镇寅沿路交叉路口时,对前方路口动态未注意观察,与沿寅沿路由南向北低速通过该路口的由被害人汤某驾驶的苏F×××××号小型轿车右侧相撞,将苏F×××××号小型轿车撞翻,致汤某及车内乘客陆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上诉人陈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并意图让他人顶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驾驶非标准电动三轮车倒车进入道路时,对道路内情况疏于观察,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单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倒车时,疏忽观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峰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峰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较好,已取得被害方谅解,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道路交叉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理;其赔偿了伤者的损失、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按照约定及时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且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报废车辆肇事后逃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亲属已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保险公司将在保险范围内足额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车主已额外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高某甲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以逃逸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受伤较重,不能行动、讲话,梅某某未将被害人送医就诊、也未报警或通知其亲属即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应当以肇事逃逸认定量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戚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戚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姜 玲 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八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姜 玲 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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