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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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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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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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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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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归案,且认罪态度好,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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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愿意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何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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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具有补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形,无酒驾、违法犯罪前科、无证驾驶等情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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