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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刘秀丽与刘某某民间借贷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秀丽
王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李秀波(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秀丽,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秀波,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秀丽因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商初字第61号及本院(2015)绥中法民二商字第41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秀丽申请再审称,一、《借条》是刘某某单方伪造的;二、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的署名为刘秀丽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三、一、二审法院对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法院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刘某某辩称,法院判决合法,应驳回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刘秀丽给付其欠款,经本院二审判决由申请人刘秀丽给付其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虽然申请人刘秀丽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借条》上刘秀丽签名进行鉴定,该签名确系本人书写。
申请人刘秀丽主张该《借条》不真实,是申请人刘某某伪造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综上,申请人刘秀丽的再审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秀丽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刘秀丽给付其欠款,经本院二审判决由申请人刘秀丽给付其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虽然申请人刘秀丽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借条》上刘秀丽签名进行鉴定,该签名确系本人书写。
申请人刘秀丽主张该《借条》不真实,是申请人刘某某伪造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综上,申请人刘秀丽的再审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秀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辉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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