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刘秀丽
王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李秀波(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秀丽,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秀波,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秀丽因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商初字第61号及本院(2015)绥中法民二商字第41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秀丽申请再审称,一、《借条》是刘某某单方伪造的;二、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的署名为刘秀丽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三、一、二审法院对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法院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刘某某辩称,法院判决合法,应驳回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刘秀丽给付其欠款,经本院二审判决由申请人刘秀丽给付其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虽然申请人刘秀丽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借条》上刘秀丽签名进行鉴定,该签名确系本人书写。
申请人刘秀丽主张该《借条》不真实,是申请人刘某某伪造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综上,申请人刘秀丽的再审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秀丽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刘秀丽给付其欠款,经本院二审判决由申请人刘秀丽给付其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虽然申请人刘秀丽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借条》上刘秀丽签名进行鉴定,该签名确系本人书写。
申请人刘秀丽主张该《借条》不真实,是申请人刘某某伪造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综上,申请人刘秀丽的再审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秀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辉
书记员:王雪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