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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天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强,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6]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天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天明及其辩护人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天明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属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天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天明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天明具有自首情节、初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天明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天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赌资56000元,违法所得86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俊芳 代理审判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周正宏

书记员:石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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