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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四哥”、“四宝”、“小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2017年10月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陆序丰,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洋、王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陆序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一出租房内以QQ昵称“冰激凌的盛夏”(QQ号31×××02)与被害人陈某(QQ昵称“辛西娅”)聊天,后鼓动被害人玩网络投资“时时彩”,被害人陈某按陈某某提供的网址(系犯罪团伙控制的诈骗平台)注册登录后,被告人陈某某谎称介绍操盘大师(QQ号29×××48)给被害人陈某操盘,但实际上是陈某某使用该操盘大师QQ号为被害人进行所谓“操盘”,被害人充值后被告人陈某某经与后台控制人员商量后以账号重复登录、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等理由禁止被害人提现,并要求被害人充值解冻,同时使用“VIP计划交流群”(诈骗团伙内部称之为“杀猪群”,即犯罪团伙成员以普通玩家身份在群内烘托气氛或者通过对话直接误导被害人,以达到令被害人对虚构诈骗行为信以为真的目的)对被害人进行欺骗,后被害人多次充值,但是仍然无法提现,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最后一次充值后,经与后台控制人员(QQ昵称万紫千红)商议,将被害人陈某的QQ号删除并将陈某QQ号从“杀猪群”中踢出,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在内部后台交流群中称被害人为“天下无敌的好猪”。实施完本案后,樟木头窝点负责人胡某(另案处理)为逃避侦查解散了该窝点,并将团伙成员分流到其他窝点继续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被害人310241.2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茌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虞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1、“冰激凌的盛夏”、“操盘大师”两个QQ号以及陈某某被缴获的手机不能合理排除有其他人使用的情形,不能确定仅是陈某某使用的唯一性;2、刘某、廖某等人的供述和证言,以及对陈某某的辨认笔录无法直接证明上述两个QQ号是陈某某在使用对本案受害人实施诈骗行为;3、本案没对樟木头镇作案现场进行勘验,没有缴获任何作案工具,对被害人所用电脑、手某,对陈某某手机提取不符合法定程序;4、陈某某是否获利,无法证明陈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5、本案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程序不合法,无法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一出租房内以QQ昵称“冰激凌的盛夏”(QQ号31×××02)与被害人陈某(QQ昵称“辛西娅”)聊天,后鼓动被害人玩网络投资“时时彩”,被害人陈某按陈某某提供的网址(系犯罪团伙控制的诈骗平台)注册登录后,被告人陈某某谎称介绍操盘大师(QQ号29×××48)给被害人陈某操盘,但实际上是陈某某使用该操盘大师QQ号为被害人进行所谓“操盘”,被害人充值后被告人陈某某经与后台控制人员商量后以账号重复登录、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等理由禁止被害人提现,并要求被害人充值解冻,同时使用“VIP计划交流群”(诈骗团伙内部称之为“杀猪群”,即犯罪团伙成员以普通玩家身份在群内烘托气氛或者通过对话直接误导被害人,以达到令被害人对虚构诈骗行为信以为真的目的)对被害人进行欺骗,后被害人多次充值,但是仍然无法提现,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最后一次充值后,经与后台控制人员(QQ昵称万紫千红)商议,将被害人陈某的QQ号删除并将陈某QQ号从“杀猪群”中踢出,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在内部后台交流群中称被害人为“天下无敌的好猪”。实施完本案后,樟木头窝点负责人胡某(另案处理)为逃避侦查解散了该窝点,并将团伙成员分流到其他窝点继续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被害人310241.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手机一部,经庭审出示、辨认,系被告人陈某某所用。(二)书证1、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聊城市公安局关于本案管辖问题的批复,证实本案经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聊城市公安局指定茌平县公安局管辖。2、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具体身份情况3、江某、袁某、胡某等人户籍证明,证实上述人员具体身份情况。4、被害人李某尾号为“050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证实李某账户款项支出情况。其中,2016年2月29日支出100元,3月1日支出9982元、420元,3月2日支出49999.2元、5600元、5万元、14140元、8万元、5万元,3月3日支出5万元。5、陈某某尾号为“318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进账情况。6、茌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4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确定了该团伙位于广东省南朗镇的两个诈骗窝点,同日将除陈某某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16年4月28日将陈某某在新化县抓获归案。7、茌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资金流转示意图、相关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证实陈某被诈骗资金流入到几百个人的银行账户,经对资金查询,未发现涉案资金进入任何一个时时彩公户。另查明支付给被害人的“盈利分红”也是从被害人所支付的资金中支取,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操盘盈利。8、茌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收据、发还清单、转账支票等,证实2016年8月18日茌平县公安局收到胡某等人委托律师主动替陈某某退赃款项31万元,替周美玲退赃1万元,公安机关将其中26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9、提取说明,证实2016年4月28日凌晨3时许,茌平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化县警方配合下,在新化县琅塘镇团结山村一临街楼房四层房间内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在其居住房间内提取陈某某使用的手机一部,手机为白色华为牌,直板智能机。10、茌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6年5月20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茌平县公安局在海湾城窝点现场扣押13套台式电脑和2台闲置电脑主机,在盈彩美地窝点扣押13台笔记本电脑,从刘某随身扣押了2块电脑硬盘,后通过录像及拍照的方式在现场由胡某、虞某、袁某等人对电脑使用情况进行指认及相互指认,并且部分电脑上的标签印证了指认情况,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电脑对应关系,2016年4月13日茌平县公安局委托聊城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对12块涉案电脑硬盘中的电子证据予以提取。11、茌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6年5月27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茌平县公安局通过研判虞某使用电脑的电子证据,通过虞某与袁某聊天内容证实诈骗李某夫妇的QQ号曾经在陈某某生活使用的手机上登录过;经聊城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勘查,从李某夫妇使用的电脑、手机中获取犯罪嫌疑人使用昵称为“冰激凌的盛夏”,号码为31×××02的QQ号;2016年4月28日抓获陈某某时从其住所提取手机一部,经电子勘查昵称为“冰激凌的盛夏”,号码为31×××02的QQ号曾经在该部手机上登录使用过,印证了虞某与袁某的聊天内容。(三)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年前找到一份工作,工作内容是介绍别人到“时时彩”网站投资,如果有人投资,系统会按照投资额的20%给介绍人提成,该工作性质实际是诈骗。当时,“建冒”把周某等人加入一个名为“交流群、不是本行业禁止拉进”的微信群,微信群每天晚上都会报个人业绩。2016年3月2日,周某看到群里一个叫“小四”的人报了好几笔业绩,有五万元、有八万元。后来,“建冒”将周某等人拉入了一个群,该群一开始叫“内部群”,后来改名为“时时彩vip”,其实就是在群里鼓动被骗的人加大投资。周某进入群后,发现昵称为“辛西娅”的人已经被骗了18万元,“建冒”说这是“小四”的单。2、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农历正月十八,廖某跟着江某等人从娄底市出发到达南朗镇盈彩美地小区,入住了J602室。入住后,廖某和江某又去了“斌哥”住处,发现“斌哥”住处三楼有七八个人在操作电脑。下午,廖某和江某、“斌哥”到东莞购买了十二台笔记本电脑,并在樟木头镇一个小区接了一个叫“建冒”的师傅到达盈彩美地小区,他们把电脑都搬到了J602室,师傅没有上楼直接跟着“斌哥”走了。正月二十一,“建冒”和斌哥一起来到J602室,不知道是谁通过微信发给了江某几十个QQ号和对应的密码。江某让大家操作电脑,每台电脑登录两个、四个或者六个QQ号,登录之后,不要聊天,先空挂一星期。后来“斌哥”和“建冒”拿出来一张纸,上面写着几十个投资的QQ群,“建冒”交给大家怎么查找那些群,查找后再用登录的QQ号加入到群里,进入群里之后,就和群里的成员单独聊天。如果有人回复,就和他聊一些投资方面的事情,最后介绍他去玩“时时彩”。如果对方想玩的话,就从内部群里获取一个网址链接,并注册登录。如果对方想投资的话,这个师傅就能操盘,想让他赢就赢,想让他输就输。“建冒”在J602住了一个星期左右,就被一个叫“三哥”的人接走了,后来江某把“癫子”和“伟伟”从“三哥”点上接出来,送到盈彩美地廖某所在的点,“癫子”来了三天就都被公安部门抓了。廖某听“建冒”说,“三哥”点上有一个叫“四哥”的人和茌平一个女性聊了一个月左右,相互比较信任,“四哥”骗了她30多万元。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节过后,胡某找到刘某让其跟着一起去广东买彩票。正月初八下午,刘某入住樟木头镇的一个小区内,由一个叫“建冒”的人教大家网络诈骗。三月初,该点上一个叫“四宝”的人做成了一笔三十万元的大单,被害人是山东聊城的。当时“四哥”将被害人拉到了“时时彩VIP计划交流群”里,刘某也在群里,刘某用的QQ号昵称为“请叫我女王陛下”,但刘某在群里没有说话。“四宝”诈骗成功后,刘某觉得该笔金额太大,并且他听说“四宝”作案用的QQ号在“四宝”自己的手机上登录过,刘某认为那里可能不安全了,就自己去深圳玩了几天。后来江某和一个叫“三少”的人分别联系刘某称江某在盈彩美地小区组织了个新点,让刘某去新点上继续做。经过联系,江某开车将袁某夫妻、刘某送到了盈彩美地小区窝点。樟木头窝点比较固定的人有刘某、袁某、外号叫“四宝、掰子、利群、老秦、小静”的人和“建冒”,但是“建冒”经常去别的点教徒弟。刘某在后台内部群叫“癫子”,“四宝”在点上也被称呼为“四哥”、“小四”。4、证人虞某的证言,证实虞某曾于2015年、2016年参与网络诈骗。2016年春节后,虞某等人去了胡某的窝点,胡某点上有“癫子”、袁某、“四宝”、“四宝”的侄女等六人,虞某等人在那里一天没待就被安排去了海湾城窝点。为了实施诈骗,他们首先通过内部交流群,由昵称为“万紫千红”的“狼哥”给大家发来用于作案的QQ号,然后自己加一些金融互助群,从里边找人开始聊天,聊熟了以后,就会向对方推荐时时彩、余额宝等投资项目,告诉对方他们有操盘手,投入肯定能赚钱。为了使对方相信,会鼓励对方先投入小额的资金,通过代为操盘,让对方盈利百分之十到三十。待对方初步相信之后,鼓励对方加大本金,等对方向账户里充钱以后,钱会被后台控制起来。每诈骗一笔钱,后台都会通报,并记录业绩。一般月底核对业绩,次月初由点上的负责人通过微信支付、银行卡或者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把业绩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分红转给行骗人。在实施诈骗时,他们会组建“杀猪群”,就是把所有的内部人组建一个群,当有客户时,就将客户拉入群中,大家都讲一些自己赚多少钱的话,引诱客户向平台充钱。实施诈骗时是真实操盘,平台是自己的,后台由“狼哥”、“钦哥”掌握。“狼哥”使用“万紫千红”昵称,“钦哥”使用“万紫千红2”昵称。“狼哥”要求内部群里备注自己的外号,这样他们能根据QQ号备注名知道每个人是谁,并落实业绩。虞某知道“四宝”诈骗了别人三十万,“四宝”诈骗的聊天过程被人放在内部交流群里,当作成功案例让大家下载学习。“四宝”诈骗了该三十万元后,“四宝”所在窝点就搬了家。“四宝”平时也被人称呼为“四舅”,他主要使用昵称为“冰激凌的盛夏”“操盘大师”的两个QQ号。虞某曾用昵称为“时时彩操盘大师”的QQ号和昵称为“操盘大师”、“一抹熏染寂瘼”的QQ号聊天,其中“操盘大师”是“四舅”,也被称呼为“四宝”,虞某认为他就是做成三十万元大单的人,虞某曾帮助他找回QQ号密码;“一抹熏染寂瘼”是袁某,他们主要在一起聊家常、聊业绩。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底,经胡某联系,袁某和傅某去了一个叫樟木头的地方。在那里,他们通过电脑以投资时时彩的名义进行诈骗。三月初,“四宝”做成了一个三十万元的大单,持续时间大约两三天,“四宝”诈骗该三十万元,内部人基本都知道。因为袁某、“四宝”在不同的房间,所以袁某对“四宝”做单的具体经过不清楚。做完之后没几天他们就搬了家,袁某就去了江某的点,并在江某点被抓获。(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底,其在“超级3M”QQ群里聊天。一个网名叫“冰激凌的盛夏”的网友和李某私聊,说他有一个赚钱的好项目“时时彩”,这个项目就是让李某把钱充值到一个网站里,然后就会有专门的人负责给李某买彩票,赚到钱后就会给李某分红。李某认为项目可以,就按提示操作注册了一个账号。2月29日中午李某用手机银行向网站里充值了100元,没一会儿就提示他赚了18元。3月1日,李某又向网站里充值了1万元,赚了1000多元,李某提现。3月2日,网名为“冰激凌的盛夏”的人将李某拉入一个叫“时时彩”的群里,在该群里,“冰激凌的盛夏”说他刚充值了8万,赚了2万多,都提现了。得知后,李某向网站里充值了5万元,没一会儿就显示其赚了1万多元,但是提示资金被冻结,无法提现。李某与网站客服联系,客服说得向网站里再充值同等金额的钱才能解冻,李某向网站里充值了7万,但还是无法提现,网站上又提示钱被第三方银行冻结了,需要再向网站里充8万元的保证金才能提现,李某又向该网站里充值了8万元,但还是不能提现。客服说李某被银行加入了黑名单,需要再充值5万元,李某又充值了5万元,但还是不能提现,网站的客服以各种理由让李某向该网站里充值,李某向网站共充值了30万元,“时时彩”群也将李某踢了出来。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中旬,其用昵称为“辛西娅”的QQ号与网名为“冰激凌的盛夏”的人聊天,然后根据“冰激凌的盛夏”的推荐投资时时彩,结果被骗的情况。其中,“冰激凌的盛夏”提供给陈某一个操盘手的QQ号,陈某添加操盘手好友,操盘手昵称可能是“操盘大师”。当陈某第一次不能提现时,其问“冰激凌的盛夏”怎么回事,他说也没碰到过这种情况,就给陈某提供了一个QQ群号,让陈某去群里咨询。陈某添加“vip计划交流群”,群里有48个人,群里人都说碰到过这种情况,让陈某听客服的,客服让打款就打款。48个人中,陈某能想起来的昵称有“万马奔腾”、“操盘圣手”、“请叫我女王陛下”、“小不点”、“小平头”“冰激凌的盛夏”。其中“万马奔腾”还与陈某私聊,说他的朋友都冲过三次钱了,钱都能提出来,让陈某一切听客服的。(五)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对涉案硬盘、陈某某手机等检材中相关文件的导出、提取情况。(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分别证实廖某辨认出“四哥”就是被告人陈某某;刘某辨认出“四宝”就是被告人陈某某;虞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某就是被其称为四舅、诈骗30万元大单的人;袁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某就是诈骗一笔30万元大单的“四宝”。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办案人员在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锦绣海湾城观海园小区7座101室;在南朗镇盈彩美地小区2-J-602室现场勘查情况。(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QQ号20×××16(时时彩操盘大师)与QQ号29×××48(操盘大师)的聊天记录,证实二者进行诈骗交流的情况。其中“时时彩操盘大师”称“操盘大师”为“四舅”,“操盘大师”称呼“时时彩操盘大师”为亮亮。在2016年2月23日“时时彩操盘大师”帮助“操盘大师”申诉找回“冰激凌的盛夏”QQ号时,“操盘大师”让“时时彩操盘大师”将密码设置为“chenkeyong”,并表示这是自己的名字。“时时彩操盘大师”提醒说不能用自己的名字,“操盘大师”说哦哦。2016年2月26日“操盘大师”说我那个“冰激凌的盛夏”又掉号了。2016年3月2日,“操盘大师”说今天做业务了,对方充值了五万。2、QQ号31×××07(一抹熏染寂瘼)与QQ号20×××16(时时彩操盘大师)的聊天记录,证实二者之间进行诈骗交流的情况。其中2016年3月2日,二人提到今天“四哥”做了单,赚的不少。“四哥”曾将现在做业务所用的“冰激凌”QQ号在自己手机上登录。3、在陈某某手机中提取的手机短信息、QQ号31×××02(冰激凌的盛夏)登录信息及聊天记录等,证实该手机于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1日、2016年2月16日等时间多次与手机号“152××××1618”发送信息进行联系,并且2016年1月31日手机持有者称自己是“冰激凌的盛夏”;QQ号29×××48向“冰激凌的盛夏”进行拜年,并称呼“冰激凌的盛夏”为“四舅”,“冰激凌的盛夏”称呼对方为“亮亮”;从陈某某手机中提取到了大量的3m时时彩等群的信息。4、内部交流群聊天记录,证实昵称为“四哥”(QQ号29×××48)的人在内部群里的聊天内容。其中2016年2月29日,昵称“万紫千红”(QQ号53×××99)说:“chenxinyi830+100小四”,“四哥”(QQ号29×××48)回复:“谢谢哥”;2016年3月2日,“四哥”(QQ号29×××48)说:“狼哥,已经充值五万进来了,麻烦查看一下”,“万紫千红”(QQ号53×××99)说:“chenxinyi830+50000小四”;2016年3月3日,“万紫千红”(QQ号53×××99)说:“可以删号了”,“四哥”(QQ号29×××48)说:“好”。(八)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5年我在一个公司打工,胡某某说给我找份工作,一个月4000元,是在电脑上面卖网络游戏,我就去了。2016年正月初八去了樟木头,在那里干了20天左右。去了以后我电脑都不懂,刚开始虞某教了我几天,后来“建冒”又教了我几天,怎么在后台交流是“建冒”操作的。我用“冰激凌的盛夏”、“操盘大师”和“辛西娅”聊完,聊完天后或者“辛西娅”把钱打过来后,我将“辛西娅”的号删了。我只知道“辛西娅”前面打了10万元,后面打了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因为我是前期引导,只要她和后台人员联系,有没有我就不重要了。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的樟木头镇,他们告诉我发工资我才去的,后来在聊天过程中,我怀疑这个投资是骗人的,后来胡某某说我们被通缉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所持:1、“冰激凌的盛夏”、“操盘大师”两个QQ号以及陈某某被缴获的手机不能合理排除有其他人使用的情形,不能确定仅是陈某某使用的唯一性;2、刘某、廖某等人的供述和证言,以及对陈某某的辨认笔录无法直接证明上述两个QQ号是陈某某在使用对本案受害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虞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内部群聊天记录,在陈某某手机中提取的聊天记录、短信息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是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陈某实施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诈骗行为,辩护人所持该辩护意见与法庭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所持:3、本案没对樟木头镇作案现场进行勘验,没有缴获任何作案工具,对被害人所用电脑、手某,对陈某某手机提取不符合法定程序;4、陈某某是否获利,无法证明陈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5、本案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程序不合法,无法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证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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