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振行贿罪刑事刘某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振。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邰德见、陈延之,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振犯行贿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行、尹悦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振及其辩护人邰德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刘某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原临沭县教育体育局人事科科长苏某友(已判刑)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临沂市临沭县司法局经本院委托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被告人刘某振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振已婚,家庭关系融洽,与邻里关系融洽,无犯罪前科及不良行为恶习,其居委及被告人家庭均具有一定的管束能力,当地司法机关同意对刘某振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振系初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已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刘某振认罪态度、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振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审 判 长  王兴成 人民陪审员  吴 昱 人民陪审员  解自旭

书记员:高希桂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