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绪,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单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春梅,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绪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囡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绪及其辩护人张春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绪使用含有毒物质的工业盐,加工食品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绪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克柱
书记员:吴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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