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回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户籍所在地蒙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云方,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8]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西剑、赵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及辩护人姚云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一)2018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左某某向在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一空场内组织挖砂土的潘某索要砂土未果,遂酒后驾驶鲁Q×××××号“五菱”牌面包车横在路上,对潘某组织的运载砂石自卸车予以拦截,并对自卸车驾驶员刘某1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实,2018年4月7日22点左右,潘某给他打电话让给他拉几车砂石,地点在孟良崮工业园内。2018年4月8日凌晨2点左右,他装完车出去后在路口被左某某给阻止了,当时左某某身上都是酒气,开着他的五菱面包车鲁Q×××××横在路上挡住他们载砂石自卸车出去的路。当他下车看看什么情况,还没来及说话左某某上来就打了他脸部两巴掌。当时潘某在现场,而且后来左某某当天晚上因为酒驾,他的面包车被交警查扣了。他和左某某很少接触,平时没任何矛盾。
2、证人潘某证言证实,他认识垛庄镇南蓉芙村左某某,2018年4月因拉工业园地里的砂石被左某某讹诈过,跟他干活的刘某1被左某某无故殴打了。
3、书证
蒙阴县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各一份证实,2018年4月8日7时45分,左某某驾驶鲁Q×××××小型普通客车,在G205孟良崮工业园路段被蒙阴交警大队查获。经对左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63mg100ml。
4、被告人左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4月份晚上,他在孟良崮工业园看见潘某带着车挖工业园的砂石,他当时想要砂石,但潘某不答应把采挖的砂石给他,他喝多了酒,就开车去工业园阻止潘某拉砂石的车出去。他把车横停在路上挡住车,驾驶员刘某1下车看时被他上去打了两耳光。
(二)2018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与他人在蒙阴县垛庄镇“伯丽KTV”二楼203房间唱歌时,无故殴打该KTV服务员薛某,并持断口啤酒瓶对上前阻止的KTV老板杜某1恐吓。随后在KTV一楼大厅,被告人左某某又再次殴打薛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杜某1陈述证实,2018年5月2日23点左右,左某某把他们KTV的服务员薛某无故给殴打了,还要捅死他。服务员薛某脸部被左某某打青了有伤,203房间内的啤酒瓶打碎了一地,也是左某某摔碎闹事的。左某某动手没有什么原因,就是喝多酒闹事。
(2)被害人薛某陈述证实,她在垛庄镇佰丽KTV干过服务员,2018年5月2日23点左右,她在KTV无故被左某某殴打了,他喝多酒了发酒疯,嫌她服务态度不好,揪着她的头发用巴掌扇打她脸好几下,被拉开后她就去一楼大厅了。后左某某在一楼大厅一直吵吵要砸KTV还非要她给他磕头赔礼,左某某看她不给他赔礼,又朝她身上踹了一脚,还朝她身上扔打火机砸她。
2、证人证言
(1)证人左某1证言证实,2018年5月初的时候,他和左某某、杨某3还有一个胖子,他们四个人到垛庄镇伯丽KTV唱歌。当时左某某喝多了,就在那里踢KTV包间的门,打了女服务员。
(2)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2018年5月份的时候在垛庄镇佰丽KTV,左某某无故把KTV服务员给打了,还把KTV里的物品给砸了,当时他在场的。
3、被告人左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他、林某、富强还有富强的表哥张某1四人在垛庄商业街吃饭喝酒,酒后他们到垛庄佰利KTV唱歌,当时喝多了,他和KTV的人吵吵起来,他抓着女服务员头发扇了她两巴掌,然后老板不愿意了,就上来和他吵起来。他把KTV的一个啤酒瓶底一下摔下来,拿着掉底的啤酒瓶要捅那个老板。当时确实喝多了,他还非要那个女的给他跪下磕头赔礼道歉。
(三)2018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左某某因拉蒙阴县垛庄镇南蓉芙村村民王某1的石头,王某1便找左某某要钱,左某某在杨某5家门前辱骂王某1,并将门前棚内桌子掀翻,与正在打牌的杨某2、杨某4发生冲突,对劝架的杨某2辱骂并与其发生撕打,左某某将杨某2右小拇指与左肩膀咬伤。左某某后回家中拿刀赶到杨某2家,在杨某2家门口辱骂杨某2,并与杨某2再次发生撕打,并把前来拉架的左某1的左胳膊和右大腿、马某2的左胳膊咬伤。
同时查明,被害人王某1、马某2对被告人左某某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8年5月底,发现他放在他村西湖地头的石头少了一半多,当时看见是左某某找车拉的,后来他去找左某某,向左某某要钱,左某某也不给,一共偷了他3自卸车石头,价值至少3000元,左某某不但不给他钱,还在村里公开辱骂他。
(2)被害人左某1陈述证实,2018年5月上旬的时候,因左某某偷着拉了王某1放在家地头的石头三四自卸车。王某1的老婆就在地边上说了几句,左某某就在那里骂王某1的老婆。王某1的老婆就回家了,回家之后王某1就知道这事了,王某1就给他打电话嫌拉石头也不说一声,然后左某某就在电话里开始骂。后来左某某就上村里骂街骂王某1,走到书记家棚子外边一个石头桌子处,当时有一伙人在打牌,他上去就把人家的石头桌子给掀了。掀了之后还在那里骂王某1,当时边上的杨某4听不下去就说了他两句,左某某就和杨某4撑了架子,然后杨某2上去拉的仗,左某某就和杨某2打起来了。到了下午,左某某就去拿刀想上杨某2家,上了杨某2家就和杨某2打的仗。他们上去拉仗,当时谁上去拉他就咬谁,把他左胳膊咬了一口,右大腿咬了一口,把马某2的左胳膊给咬了。后来马某2去医院打的狂犬疫苗,当时还把杨某2的右手小指给咬了。
(3)被害人杨某2陈述证实内容同左某1。
(4)被害人马某2陈述证实内容同左某1。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他认识本村左某某,2018年5月份因为左某某酒后闹事,他和左某某撑过架子。
(2)证人杨某5证言证实,2018年5月份,左某某酒后窜至他家,左某某到他家后喊着他的名字骂他,骂了有十几分钟后,左某某把他院子中心放着的一个不锈钢桌面的吃饭桌子给掀掉了。杨某4、杨某2、马某2到他家的院子里来劝阻左某某的行为。结果左某某不但不听从劝阻,而且用嘴把马某2的左胳膊上部给咬破了。然后左某某去了他们村的广场,又开始谩骂村民,骂了有十几分钟的时间。左某某回家拿了一把砍刀,又去了杨某2的家里,要去找那会劝架的杨某2的事。结果在杨某2的家门口,他俩吵吵了一会后。左某某又去了他村的广场凉亭底下把石座、石桌的桌面给掀了。
3、书证
(1)伤情照片两张证实,照片显示被害人马某2左臂肘部上侧外端皮肤有数道疤痕。
(2)谅解书二份证实,被害人王某1、马某2对被告人左某某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左某某供述证实,他并非偷拉王某1家石头,他两家地相邻,从地里挖出的石头放在一块王某1误认为偷拉;在杨某2家门口没有使用菜刀,快到杨某2家的巷口时被人夺去。他对现任书记杨某5有意见,当天喝了酒走到杨某5家门口的时候,看到杨某5家门口有打牌的,就生气上去把他们打牌的石头桌子给掀了。当时书记他兄弟杨某6旭就和他吵吵,还撑了架子,但是没有动手。接着他和潘喜打了仗,他们两个人都动了手,之后他就生气回家拿了一把菜刀,想上潘喜家吓唬吓唬他,走到潘喜家家门口的时候遇到潘喜了,就和潘喜下了架,被马某2、林某、富强给拉住了。当时他喝了酒生气,把上来拉仗的咬了,把马某2的右胳膊给咬了,把林某的左胳膊和右大腿给咬了,把潘喜的右手小指给咬了。
(四)2018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蒙阴县垛庄镇商业街“清真全牛馆”饭店吃饭时,酒后辱骂一起吃饭的左某1以及饭店老板杨某1及其长辈,杨某1的丈夫马某1制止时,左某某与其发生冲突。随后左某某回到其停放在饭店门口西侧的鲁Q×××××白色“北斗星”牌面包车,倒车后急踩油门加速向前冲向饭店门口,杨某1等人及时躲避,左某某遂将饭店门前的锅、炉子等物品撞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604元。左某某在被传唤到公安派出所途中,对民警言语恐吓。
另查明,被害人马某1对被告人左某某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左某1证言证实,2018年6月7日下午六七点钟,他、左某某、杨某3到垛庄集贸市场里边清真全牛馆吃饭,他们喝到晚上10点多钟,左某某喝多了,左某某就在那里骂他,后来左某某骂杨某7艳她爸爸、她奶奶,声音很大,老板娘杨某7艳听见了。当时杨某7艳就去问为什么骂她爸爸,左某某就开始骂杨某7艳,杨某7艳的对象马某1也和左某某吵吵起来的。左某某还在那里骂,马某1就捅了他两拳,接着左某某就上了车打着火,把车朝后倒了倒,接着就加着油门朝前撞,把马某1家店门口的扎啤桶、桌子、烧水的炉子给撞了。当时车底下有扎啤桶把车给撑住了,车开不动了。马某1就拿着扎啤桶把驾驶员一侧的车玻璃给砸碎了,又拿着马扎子朝车里打。
(2)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实,她叫杨某1,村里和社会上都叫她杨某7艳。报案反映垛庄镇南蓉芙村的左某某酒后开车冲撞她,陈述内容同左某1。
(3)被害人马某1陈述内容同左某1。另证实,他和左某某有亲戚关系,平时没有矛盾。左某某当时开的白色的北斗星车牌号鲁Q×××××,开车撞人就是喝多酒故意找事。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内容同左某1陈述内容。
(2)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2018年6月7日晚19时许,他在老板马某1的牛头汤馆门口经营烧烤摊干厨师,左某某喝完了酒就指着老板娘骂,骂的很难听。老板发了火,左某某还上来揍老板娘,老板娘上去用手掌推了他好几下,他说老板娘打他。老板就拦住他,老板两口子用手推搡他,把他推到门口西边。左某某的车在他们门口西边停着,他上了车加着油把车倒到了西边路口,然后就开车冲着老板娘来想撞老板娘,老板娘跑到邻居台子躲开了,左某某开车就撞了老板家汤锅、水火壶和不锈钢案板,有几个吃饭的看事不好就跑了没被撞倒。他还想倒车再撞老板娘,被下水道阻住了。马某1用啤酒桶把左某某车玻璃给砸了,他动不了下的车。
(3)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内容同赵某1证言。
3、勘某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蒙阴县垛庄镇商业街集贸市场西侧清真全牛馆门前。被损坏物品铁锅一个、不锈钢案板一块、铁质炉子一个、遮阳伞一把。现场左某某驾驶的白色北斗星车牌号鲁Q×××××东西停放在冲撞现场。其余未见异常。现场勘某于2018年6月8日7时58分结束,拍摄照片6张。
4、蒙阴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附表价格认定明细表和照片7张、鉴定意见通知书,临蒙价认字[2018]113号证实,该鉴定书系蒙阴县价格认定中心宋某、张某2于2018年9月5日对被损坏物品鉴定后作出。经鉴定:锅总价格126元,案板总价格151.2元,炉子总价格176.4元,遮阳伞总价格150元,合计604元。
5、书证
(1)受案登记表(蒙公(垛)受案字[2018]78号)证实,本案系杨某1于2018年6月7日22时27分报案。
(2)接受证据清单及附谅解书一份证实,该请谅解书由马某1于2018年6月8日出具,彭某于6月13日向民警王某2、张某3提供;内容为马某1对左某某表示谅解,同意对其从轻处罚。
6、视听资料
视频及制作说明,(1)蒙阴县公安局垛庄派出所民警王某2、刘某5调取,监控地点位于牛头汤馆二楼业主卧室,时间段为2018年6月7日22时0分至23时0分。监控视频显示22时27分左右,左某某上车倒车十余米,然后打开车大灯向前急速行驶冲向牛头汤饭店门口,杨某1等人及时躲闪,车辆将锅、炉子等物品撞坏。(2)蒙阴县公安局垛庄派出所民警对“清真全牛馆”出警过程全程录像,时间为2018年6月7日22时41分至2018年6月8日1时42分。出警过程中左某某对民警有言语威胁情况(22:53-22:54)。
7、被告人左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6月7日下午7点左右,他和林某、富强三个人到垛庄镇集贸市场清真全牛馆去吃的饭,期间他们每人喝了有五六斤扎啤。到了晚上10点多钟,他当时酒喝多了,就在那里骂骂咧咧的,他表姐杨某7艳不愿意了,他就又在那里骂的他表姐。他表姐和他表姐夫就不愿意了,和他吵吵起来了。他表姐夫就踢了他两脚,他就生气上了车想倒车走来,看见后边有人他就朝前开的。他奔着扎啤桶那边撞过去了,当时喝多了酒,也不知道撞了多少东西。他知道炖牛头汤的铁锅东旁有人,开车冲撞没什么原因,就是喝多酒了发酒疯。在民警传唤他过程中,他言语威胁过民警
二、危险驾驶的事实
2018年6月7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停放在蒙阴县垛庄镇集贸市场“清真全牛馆”饭店门口西侧的鲁Q×××××号“北斗星”牌面包车,将车倒往饭店北侧路口后加速朝饭店撞去,致锅、炉子等物品撞坏。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左某1、杨某3、赵某1、刘某2、杨某1、马某1等人证言,证实2018年6月7日晚左某某在清真全牛馆喝了扎啤后,上了停放在饭店门口的车,然后开车倒车后加速往前冲向牛头汤店门口,因杨某1等人及时躲闪,撞坏锅、炉子和不锈钢案子。
(2)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垛庄镇商业街集贸市场是他们居委管理。马某1的清真全牛馆自从被南蓉芙村的左某某冲撞了后就搬到集贸市场北旁了,店门朝西。原来的位置位于垛庄镇商业街迎宾路、商业街集贸市场与集贸市场第二商铺门前沿街交汇处东200米左右路南沿街房,店门朝北。垛庄镇集贸市场位于迎宾路以东、205国道以北、裕源路以东、石山庄小区以南位置。集贸市场五天才逢一个大集,平时集贸市场门前沿街就是公路,都行驶车辆,只有逢集时有摆摊的,车一般不过。平时不逢集时或晚上,集贸市场所有沿街都是正常行驶车辆的。
2、鉴定意见
(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证实,2018年6月8日1时17分,左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
(2)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8年6月8日1时19分在蒙阴县孟良崮医院,由医务人员陈某对左某某提取两份血样,每份5ml。
(3)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临)公(刑)鉴(化)字[2018]YC2540号,该鉴定书系临沂市公安局工程师程某、解某、韩某1于2018年6月13日对蒙阴交警大队送检的左某某静脉血5ml进行所含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左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1mg100ml。
3、书证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左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C1M,初次领证日期2012-12-24,有效期止2018-12-24,当前状态:超分、违法未处理。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鲁Q×××××白色北斗星牌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郑某,机动车状态:正常。
(3)情况说明证实,左某某在送达血醇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的通知书上签字,但由于保管不当致《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在转递过程中丢失。
(4)情况说明,蒙阴县垛庄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30日出具,垛庄镇集贸市场位于迎宾路以东、205国道以北、裕源路以东、石山庄小区以南位置,该集贸市场内沿街房、露天摊位等设施,集贸市场内所有地面均已硬化,通行条件良好,为事实道路。集贸市场开集时间为农历3、8、13、18、23、28号,在不逢集时,车辆、行人均能在集贸市场内通行。清真全牛馆饭店原店址位于集贸市场西南角,该饭店所处沿街楼距北侧沿街楼20米左右,中间有两排露天货台将该空地分割成东西向的三条与迎宾路相通的道路。
(5)办案说明及附图一张、照片三张,蒙阴交警大队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经民警实地考察,并根据垛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垛庄集贸市场“清真全牛馆”原店址门口(案发地点)的东西向通道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且与205国道、迎宾路等主干道连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含义。现场制图上标示左某某倒车到迎宾路后,然后前行撞击牛头汤饭店门前物品的距离为17米。
(6)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713公交决字[2018]第371328-2200147160号),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蒙阴大队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7月5日送达签收。内容为左某某于2018年6月7日22时27分许,酒后驾驶鲁Q×××××号微型轿车在蒙阴县垛庄镇集贸市场清真全牛馆故意冲撞,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2.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视听资料
(1)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蒙阴县公安局垛庄派出所民警王某2、刘某5调取,监控地点位于牛头汤馆二楼业主卧室,时间段为2018年6月7日22时0分至23时0分。监控视频显示22时27分左右,左某某驾驶停放在饭店门口北侧的鲁Q×××××向倒车十余米,然后打开车大灯向前急速行驶冲向牛头汤饭店门口,将锅、炉子等物品撞坏。
(2)执法记录仪光盘及制作说明,蒙阴交警大队民警韩某2、杨某8于2018年8月28日出具。
视频显示2018年6月8日1时4分许,民警对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1时16分至21分,对左某某进行抽取血样,医务人员、民警、左某某分别在血样抽取登记表上签字,过程见民警对提取的血样密封。视频未经删改、剪辑等。
5、被告人左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6月7日下午大约七点多,他开着鲁Q×××××号“北斗星”微型轿车拉着杨某9、左某2去垛庄集贸市场“清真全牛馆”吃烧烤。他把车停在饭店门口,喝完酒后大约当晚十点来钟,他和“清真全牛馆”老板马某1打了仗,他就上了他的鲁Q××××ד北斗星”轿车。他发动车挂上倒挡向后倒车五六米,后面有人,他就挂上一挡向前开撞倒炉子、扎啤桶、铁盆,向前开了大约十来米。
综合证据:
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杨某1报案,左某某被传唤到垛庄派出所接受调查。蒙阴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将被告人左某某刑事拘留。
2、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证实,左某某生于1988年10月8日。
3、中共蒙阴县垛庄镇委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左某某(身份证号)未在垛庄镇隶属党支部入党。
4、前科查询证明,未发现左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
5、办案说明,证实(1)经查证因现场无监控和当时监控录像无存储,前三起犯罪事实中均无监控视频资料。杨某5家桌子被掀翻可以恢复,广场凉亭石桌子被掀,因监控存储时间不够也无监控视频。(2)本案中刘某1、薛某、杜某1、杨某2、马某2、左某1的伤情,因事后查证,且被害人伤情较轻均已恢复、当时也未就医治疗,无法出具伤情诊断。(3)左某某所持刀具经多方查找未果。(4)左某某偷拉王某1石头的情况经调查走访,为事出有因,不存在强拿硬要。
(5)杨某2与杨某10系同一人,潘喜为杨某2的小名。
7、蒙阴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垛庄镇南蓉芙村左某某涉恶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左某某自2018年4月份以来在垛庄镇商业街、南蓉芙村生意损毁公私财物、无故殴打他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属于涉恶分子。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对其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中第四起犯罪事实与指控的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系同一事实,应当按照一个罪名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应依照较重的寻衅滋事罪处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左某某如实了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郭立远
人民陪审员 郭晓林
人民陪审员 邸恩友
书记员: 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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