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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西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西强,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建,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8]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西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忠、蹇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西强及辩护人石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伊西强在蒙阴县“百味斋”饭店与他人喝酒期间,对同桌喝酒人赵某1的言行产生不满,认为赵某1看不起自己,使其丢了面子,遂纠集高某、宋汶臻、李某1良、乔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饭店借故滋事。在滋事过程中,被告人伊西强等人用棒球棍、棍子分别对赵某1、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赵某1、徐某轻微伤。
被告人伊西强于2018年4月1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伊西强已于2018年4月10日赔偿被害人赵某1、徐某经济损失各1.2万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伊西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伊西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赵某2、苏某、何某、张某证言、被害人赵某1、徐某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及办案说明、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谅解书、收到条、同案人宋汶臻、李某1良、乔某、江姿霖、李某2、公某、高某供述、被告人伊西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西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伊西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伊西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1、徐某的经济损失,并已征得二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伊西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钟永昕
人民陪审员 徐华
人民陪审员 邸恩友

书记员: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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