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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大专文化,蒙阴县税务局职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乃东,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8]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辩护人刘乃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日14时48分,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力帆”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东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汶河二路交汇处南侧,未按规定倒车,与后方顺停等红灯的李某驾驶的鲁Q×××××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碰挂,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某已赔偿李某现金1200元,双方互不追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且犯罪较轻,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立远

书记员: 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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