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办事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翟林芳,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赵镇晓,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红梅,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翟林芳、赵镇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所盗物品和现金已退赔失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上述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龚 纬
书记员:刘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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