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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崇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2018年9月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平伦,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玮平,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8)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泽轩、靳瑞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玮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月2日书写了一份对(2017)川01民终15840号判决的“民事再审申请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该再审申请,并于同年5月16日作出(2018)川民申16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执行申请书、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回证、电话笔录、结案通知书及收条,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民事再审申请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人杨某、张某1、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告张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持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已与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颖

书记员: 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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