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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东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东东,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丘市。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保杰,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东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东东及其辩护人李保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毛东东建立潍坊德旺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被告人毛东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司网站以许诺高额回报、无任何风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毛东东从姜某、林某、周某、杨某、朱某、贾某、陈某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93万余元。截止2018年2月份,尚有1837486.99元未返还。具体如下:
非法吸收姜某存款1380655元,已返还454690元,尚有925965元未返还。
非法吸收林某存款357000元,已返还174108.75元,尚有182891.25元未返还。
非法吸收周某存款547200余元,已返还241495.26元,尚有305704.74元未返还。
非法吸收杨某存款450600元,已返还188840元,尚有261760元未返还。
非法吸收朱某存款132700元,已返还34768元,尚有97914元未返还。
非法吸收贾某存款39050元,已返还2170元,尚有36880元未返还。
非法吸收陈某存款30000元,已返还3628元,尚有26372元未返还。
另查明,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毛东东在其朋友陪同下到安丘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因办案民警外出,遂通知毛东东改天再到安丘市公安局,2017年4月7日,在出租房内等待办案民警通知的毛东东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姜某证实:2015年7月份,潍坊德旺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在网上将我拉进该公司的客服群,该公司的总经理毛东东向我介绍说他们公司是从事实物抵押,安全性比较高,我们投资的本金绝对没有风险,让我放心,而且收益非常高,年利率在20%-24%,根据投资时间长短还有奖励,我觉得不错就决定投资了,而且签订了电子合同。我分几十次通过线上和线下共投资到德旺鑫公司和毛东东账户139万余元,已返还我454690元。2016年12月17日我到这家公司发现公司关门了。
(2)林某证实:我想投资理财,就在互联网上浏览投资理财公司,朋友介绍后潍坊德旺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客服就将我拉进公司投资群里,在群里客服极力拉拢我投资,向我们灌输德旺鑫公司如何兴旺,理财如何安全,我们信以为真,就开始投资。2015年8月15日至8月19日我共投资357000元现金,已返还我174108.75元。2016年12月我发现平台不能提现了,毛东东的手机也关了,2016年12月17日杨某与姜某到公司的办公地点发现公司已经没有人了。
(3)周某证实:毛东东等人设立德旺鑫公司,利用网络平台诱惑我们投资诈骗了我552200元,返还我241495.26元,我损失310707.74元。2016年12月14日我发现平台不能提现了,毛东东的手机也关机了。
(4)杨某证实:毛东东等人设立德旺鑫公司,利用网络平台诱惑我们投资,我共投资450600元,损失了27.06万元。2016年12月14日毛东东的手机关闭,2016年12月17日我和姜某到德旺鑫公司的办公地点,发现公司没有人了,公司的名称也换了。
(5)朱某证实:毛东东等人设立德旺鑫公司,利用网络平台诈骗了我132700元,已返还我34768元,尚有97914元未返还。
(6)贾某证实:毛东东等人设立德旺鑫公司,利用网络平台诱惑我们投资诈骗了我41050元。2016年12月份平台不能提现了,毛东东的手机也关闭了。
(7)陈某证实:毛东东等人设立德旺鑫公司,利用网络平台诱惑我们投资,共诈骗了我30000元现金,返还我3000余元,我损失有27000余元。
2、证人证言
王某、曹某、李某、孙某证实其到潍坊德旺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的情况以及德旺鑫公司的运营情况。
3、书证
(1)被告人人口信息证实其年龄等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毛东东系归案过程。
(3)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毛东东无违法犯罪记录。
(4)潍坊德旺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及网站截屏一宗证实该公司的情况。
(5)毛东东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一宗、各被害人投资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流水一宗证实各被害人的投资及返款情况。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毛东东供述证实,其通过建立网站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及过程。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东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建立网站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毛东东确系在等待办案民警通知的过程中被抓获归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东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毛东东退赔姜某人民币925965元、林某人民币182891.25元、周某人民币305704.74元、杨某人民币261760元、朱某人民币97914元、贾某人民币36880元、陈某人民币26372元,共计1837486.99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闫玉叶
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
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

书记员: 刘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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