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高中文化,单县谢集镇朱江楼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单县。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谢怀庆,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单县谢集镇朱江楼行政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收取、管理朱江楼村集体土地租金的职务便利,将2017年的村集体土地租金134400元隐瞒,并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其子治病及本人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等。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已于2018年6月15日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谢集镇政府及谢集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住院病历、结算票据、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发破案报告,证人周某、刘某、王某、时某、谢某、李某、朱某1、朱某2、吴某随、朱坤庆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8)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纳、王国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谢怀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村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全部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所得主要用于孩子治病,主观恶性较小,赃款全部退回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朱某某在监察委员会确已掌握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以后,拒不供认,不应认定为坦白,结合朱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不宜对其宣告缓刑,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克柱
书记员:房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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