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狄传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农民。
自诉人明怀国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明怀国撤诉。
审判员 郑自田
书记员:刘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