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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树芳,女,生于1976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美某,女,生于1973年12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旺苍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美某故意伤害罪及张树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2014年7月16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被告人张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三年。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树芳的损失共计23400.28元(即医疗费15518.58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840元,误工费6131.70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人张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8720.22元,扣除被告人张美某已经支付的15000元,剩余3720.22元,在判决生效后从被告人张美某已交在法院执行专户上的5000元中支付;其余损失4680.06元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树芳自行承担。3、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树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张树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合议庭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树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树芳撤回上诉。
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柏 舸 审判员 王仲坚 审判员 李 林

书记员:何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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