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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徐平伦,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伙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财物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司变压器造成变压器损毁,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徐平伦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三月九日起至二O一七年三月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给被害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倪望博

书记员:卫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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