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包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曾用名包汉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应蒙,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芸、王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及辩护人赵应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7时55分许,被告人包某无证驾驶鲁Q×××××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汶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汶河一路赵峪桥北首东侧路口处右转弯时,未确保安全,与沿汶河一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霍某驾驶的鲁Q×××××号(发生事故时未悬挂)“豪诺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包某让伊西磊打120电话,救护车先把伤者送到了医院,后被告人包某在现场把事故车开到路边并将摩托车扶起,然后去医院,在医院给其舅父王铭任打电话让他送钱并支付医疗费。后王铭任与被告人包某返回事故现场,王铭任恢复事故原状并报了警。蒙阴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时,报案人王铭任在现场等候,并称其是肇事者,办案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将事故车辆扣押至事故停车场。次日,王铭任到公安机关主动反映了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如实供述了其在事故现场系冒名顶替,实际肇事驾驶人系事故鲁Q×××××号轿车车主包某。事故致霍某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贰级,被告人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包某在接到王铭任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于同年8月29日无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时肇事,且肇事后让王铭任顶替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包某与被害人霍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霍某的陈述;证人王铭任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调解书等书证;被告人包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包某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包某在事故发生后,让他人到现场顶替后,又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肇事逃逸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事故发生后,虽然被告人到医院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但没有向被害人说明其是肇事者,后回到事故现场亦没有向公安机关说明其是肇事者,而是让他人顶替,到事故第二天,顶替者向公安机关说明真实情况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明其是肇事者,其行为构成肇事逃逸,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包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宣告缓刑。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立远 审 判 员  陈允忠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

书记员:刘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