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蔺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昌邑市都昌街道城西路以西兴昌街以北。法定代表人陆斌,所长。诉讼代理人陈明明,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潍坊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奎聚街道郝家城后社区。法定代表人郝茂森,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姜莉莉,该公司职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潍坊盛世伟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奎聚街道市府街6号超市105。法定代表人王存山,该公司董事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昌邑市全脑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昌邑市解放路1号城后花园A区。经营者孙欣爱。被告人蔺某,2017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潍坊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盛世伟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昌邑市全脑教育咨询中心分别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9���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红梅、冯润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诉讼代理人陈明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潍坊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姜莉莉、被告人蔺某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潍坊盛世伟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昌邑市全脑教育咨询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潍坊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9月13日,被告人蔺某先后窜至昌邑市城区昌邑宾馆、潍坊市工业学校、昌邑市育新街等处,持弹弓将公交站牌、沿街门头房玻璃等物品砸坏,共计损毁财物价值6203.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蔺某持弹��先后无故将昌邑市城区的昌邑宾馆公交站牌、城后花园公交站牌、潍坊市工业学校公交站牌、凤鸣学校公交站牌、一中北门公交站牌玻璃等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3061.9元。2.2017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蔺某持弹弓无故将昌邑市育新街“七田阳光国际全脑教育”门头玻璃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3.2017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蔺某持弹弓无故将昌邑市育新街“金太阳美术教育”门头玻璃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200元。4.2017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蔺某持弹弓无故将昌邑市育新街潍坊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门头玻璃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325.5元。5.2017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蔺某持弹弓无故将昌邑市天水路“华为体验店”门头玻璃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23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弹弓、钢珠、泥丸等(照片),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刘某、孙某、李某、姜莉莉、宋某的陈述,被告人蔺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针对其主张的损失情况,未另行提供其他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公��机关指控被告人蔺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蔺某因其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鉴于被告人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潍坊盛世伟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昌邑市全脑教育咨询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潍坊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蔺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蔺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经济损失人民币3061.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被告人蔺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