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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勤诉被告人王某明犯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勤
王某明
华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勤,男,生于1956年2月29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初中文化。
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明,男,生于1982年10月10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辩护人华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勤以被告人王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并为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勤以将与被告人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1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勤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勤撤诉。

审判长:王玉
审判员:李彬
审判员:刘露

书记员:白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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