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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幹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某,男,生于1989年8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被告人幹某某,男,生于1984年8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捕。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90年10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务工。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淑辉,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大章、张心,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经商。2015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仁检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幹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奕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幹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淑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大章、张心、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中,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证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初,被告人牟某某、幹某某、许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商量合伙在仁寿县汪洋镇销售2元一包的“洁雪清”茶叶,几人按约定占有股份。为了提高销售量,几人约定买茶叶的人可以参与有奖猜谜语活动,并制作了宣传单,宣传单上有八首诗,代表每天开奖八期,上、下午各开四期,与八首诗对应的是三十六种动物,每首诗的谜底就是一种动物,每买一包茶叶可以获得一次猜谜语的机会,猜中了的按购买茶叶价值的20倍返还现金,没有猜中就没得奖,但每人每天最多只能购买25包茶叶。由被告人牟某某、幹某某具体负责。当月5日左右,几人先在该镇牌坊街菜市场租了间门市用于有奖销售茶叶,但生意不好,后从当月18日开始,几人将销售茶叶的地方搬到该镇富民街被告人陈某某所经营的“一品馆茶楼”租赁该茶馆继续进行有奖销售,并聘请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经营销售,负责开票。2015年6月29日,幹某某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茶叶销售的营业执照,并于6月30日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至2015年7月22日,几人共销售茶叶收入358742元,兑奖支出341080元,共计获利17662元。2015年9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赌场收入及支出笔记本、谜语销售单、到案经过、证人鲁某某、易某甲、李某甲、罗某某、胡某某、肖某、李某乙、夏某某、唐某某、易某乙、李某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幹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参与赌博提供场所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几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的不同,不能区分主从,故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陈某某系雇请人员,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陈某某明知牟某某等人租用场地以竞猜谜语的方式销售茶叶,并参与经营销售,负责开票,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剑 审判员 李 京 审判员 郭俊芳

书记员:耿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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