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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莫某落非法拘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吉某莫某某
洛伍吉布(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
比曲某某
何春(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莫某某,女,生于1973年1月9日,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村民,捕前住布拖县。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辩护人洛伍吉布,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比曲某某,男,生于1993年4月21日,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大专文化,教师,捕前住布拖县。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春,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审理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布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审查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比曲么某某(在逃)、比曲么某甲(在逃)、吉某某某(在逃)等亲戚以索要债务为由,从西昌市长安长板桥“长河”茶楼将被害人何某某扣押在西昌市天元宾馆、富兴宾馆进行要债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
期间吉某某某(在逃)、且沙某某(已判刑)先后帮助看守被害人。
2015年2月4日,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等人把被害人何某某扣押至布拖县拖觉镇一亲戚家。
2015年2月6日14时20分许,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将被害人带至县城,被害人何某某走在前,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跟在其后面,何某某走到布拖县政府坝子时,快速上了布拖县司法局办公楼,然后从三楼跳下,落在政府宾馆院坝内,在送往西昌治疗的路上死亡。
2015年2月12日13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在布拖县拖觉镇将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非法拘禁一案来源情况。
2、布拖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2日13时许,布拖县公安局干警在布拖县拖觉镇将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抓获。
3、现场勘验记录,证实本案的现场基本情况和方位。
4、现场照片、被害人照片、被告人照片,当庭交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辨认后均无异议。
5、户籍证明及户籍同一说明,证实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
本案材料中记录的吉某莫某某与吉某莫某洛、何某某与何峰银、比曲么某某与比曲么歪作、比曲么某甲与比曲么歪牛、吉某某某与吉某拉色均系同一人,吉某色拉的真实户籍登记为吉某拉子。
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7、布拖县公安局情况说明、逮捕决定书,证实且沙呷乐、吉列拉某某、比曲么某甲、比曲么某某、吉某拉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布拖县公安局批捕在逃。
8、四川省公安厅刑事刑侦局刑事技术处检验情况的说明,载明布拖县公安局要求对涉案字条上的字迹鉴定是否为何某某所写。
因提供的样本不足,无法得出结论。
9、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1月21日14时许,何某某及多名彝族妇女来到我所,要求协助帮忙调解纠纷,经了解系债务纠纷,何某某欠账无力归还。
后我所告知双方通过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并将双方送至西昌市人民法院。
10、西昌市西郊派出所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2月1日10时许,一名女子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父亲何某某被人控制在西昌市健康一环路天元宾馆”。
我所民警出警并将何某某、吉某莫某某及其它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查何某某因欠比曲某甲的钱,因还不了钱,对方才跟着他走的,对方没有打他和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他是自愿和对方在宾馆内住宿,想办法筹钱。
我所就告知对方不能做违法的事情,后双方就自行离开派出所。
11、西昌天元宾馆、西昌市富兴招待所情况说明宾馆住宿登记表,证实被害人何某某、吉某莫某某在西昌住宿情况。
12、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的一天,我和两个朋友在张某某的茶楼喝茶。
17时左右,我看见张某某和一个小伙子吵架,另一个小伙子拉住一个老头(何某某)。
这两小伙子左右两边控制着何某某沿着公路边走,何某某双手被拉起,他也顺着走。
1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14时20分左右,我在司法局大楼对面坝子听见一声“碰”的声音,看见二楼和一楼之间的房檐上有个男的落在房檐的瓦片上,而且他面向墙壁,背向我这方向,那个男的向后侧翻坠落下一楼,最后俯卧在地上坝子上,我就打了120和110报警了。
1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14时20分左右,我准备到宾馆上班,刚走到宾馆门口,看见楼上有黑色的东西从司法局楼上坠落,同时撞在二楼与一楼间瓦片房檐上,又摔下掉在了地上。
当时二楼和三楼过道上除跳楼的外周边都没有人。
1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1日17时30分左右,何某某在“长河花桥”门口人行道上站起,突然有两个女人在抓他,然后又来了两个男子。
随后他们发生争吵,那两个男子抓住何某某的衣领强行把他带起走了。
我们一直给他打电话,但他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第三天,何某某打电话来说要找300万元还债,一个叫李子某某的中间人来找我,叫我还200多万元,我说没办法还那么多钱,他就走了。
有一天我打通何某某的电话,他说他在天元宾馆,我就叫何某和何某某去报警,在西郊派出所说是债务关系,没有受理。
2月5日何某某打电话说他在拖觉派出所调解。
16、证人何某、何某某证言证实,何某、何某某知道其父亲因欠比曲某甲家的债被人带走。
被害人何某某还电话叫何某某帮其还钱,因何某某无法还那么多钱。
何某、何某某向西郊派出所报警,报警后西郊派出所说是债务关系,没有受理。
后2015年2月6日,知道何某某已跳楼自杀。
17、证人李子某某证言证实,大概2015年1月20几号,何某某打电话给我,叫调解一下他和比曲某甲家的债务,我按照他指定的位置在富兴宾馆三楼一房间找到他们,随后何某某说他只能还150万元,我叫他在再找50万元左右。
他给了他老婆和他弟弟的号码给我。
我打给张某某电话,张某某说她没有办法,我调解不好,我只告知他们不要打人,我就回布拖了。
有两个小伙子和三个妇女守起何某某,没有威胁、殴打何某某。
18、证人且沙某某、吉列拉某某证言证实,且沙某某、吉列拉某某2015年2月3日在布拖县接到吉某莫某某的电话叫二人到西昌拿钱,且沙某某、吉列拉某某到西昌找到吉某莫某某后并和何某某在一起休息,晚上且沙某某、吉列拉某某、何某某三人是睡在一起靠里面的床,吉某莫某某和比曲某某睡靠外一张床,而且吉某莫某某把床推起到门口把门顶起睡的。
2月4日且沙某某、吉列拉某某、比曲某某、吉某莫某某、何某某一起从西昌到布拖县拖觉镇。
2月6日下午,吉某莫某某打电话说何某某跳楼了。
19、证人比曲么某甲证言证实,吉某莫某某打电话叫比曲么某甲到西昌来拿她的钱,比曲么某甲到西昌找到吉某莫某某时,何某某、比曲某某已经在宾馆里,晚上吉某莫某某、比曲么某某和我三个睡在一张床上,吉某色拉和何某某两个睡在一张床上,比曲某某就把宾馆的一张凳子移到门背后睡。
我们也害怕何某某走,拿不到钱就没有让他走,吃饭都是我们一起出去吃,吃完了我们就一起回宾馆。
20、证人比曲么某某证言证实,我带自己儿子到西昌看病时碰见吉某莫某某、何某某、比曲某某。
因为和吉某莫某某是亲戚关系才和他们住了七、八天。
因为何某某欠吉某莫某某家一些钱,前段时间一直找不何某某,找到以后就害怕何某某跑了,吉某莫某某和比曲某某就一直跟到何某某害怕跑掉。
有时何某某和我家儿子吉联色拉、比曲某某三个一起睡一张床,有时候比曲某某就睡在门口,害怕何某某跑。
21、被告人比曲某某供述,因被害人何某某欠我家的钱,2015年1月21日,我和吉某莫某某与我的姑姑在西昌市长板桥何某某开的茶楼中找到何某某让他还钱,因他没有能力还钱,我们就一起到西昌市长安派出所调解,又到西昌市法院调解时已经下班。
我们没有办法,提出到何某某家中去谈还钱的事,我妈妈当时表示如果他不还钱,我们就一直跟着他才行。
何某某就将我们安排在一家叫富兴宾馆的住下。
过后几天都在宾馆谈还钱。
吉某色拉,还有两个女的亲戚先后找到我们,中间有个叫李子的人来调解过,也没有调解成。
何某某也报警,西郊派出所出警后并带我们到派出所做了笔录,然后让我们协调,协调没有结果,又回到天园宾馆,又来了我两个舅舅,他们是来要债。
2月4日,何某某愿意和我们一起回布拖县,我们就坐了个面包车回了布拖县。
何某某带我们去拖觉找一个朋友借钱来还,于是我们就直接去了拖觉。
第二天,我们还在拖觉派出所做了调解。
2月6日,我们一起坐班车到县城,何某某打了电话,说他女儿在民政局加班,去拿钥匙,卖了房子还钱。
我们就一起跟着何某某走,然后他就向政府走去,随后他直接上了司法局办公室的楼,我们当时离他有点远,结果我和我妈妈刚上一楼的楼梯时,就听见“蹦”的一声,我跑上楼去看时,就看见他掉在政府宾馆坝子里。
我打了120。
吉某莫某某就到城关派出所去说明情况,后来又接到你们公安通知,就到刑侦大队来了。
22、被告人吉某莫某某供述,被害人何某某欠我家的钱,一直没有还我们,也没有见过面。
我就组织债主亲戚比曲么某某、吉某色拉、且沙某某、我儿子比曲某某我们一起去西昌找何某某。
2015年1月21日,我们在西昌市长安一茶楼将何某某找到,要求他还我们的钱,他说他没有钱,他就准备离开,他们就抓住他的衣服,不让走,我们就到长安派出所调解,派出所又叫我们去法院调解,当时法院下班。
我们就把他带到法院附近的一个宾馆,何某某用自己的钱和身份证开了个房间,当时何某某和吉某色拉、且沙某某睡一张床,我和比曲某某、比曲么某某睡一张床,这样把何某某守起。
这样我们一直跟着他把他守起,何某某给西郊派出所打电话报了警。
西郊派出所将我们带去西郊派出所做了笔录。
西郊派出所知道我们的情况后,让我们自己协调。
2015年2月4日,我们就带他坐面包车回布拖,何某某要到拖觉去找钱,到拖觉后我们一起去派出所,派出所经询问后告知我们自己协调处理,我们就到我家租住房休息。
2月5日,我们又到拖觉派出所进行调解,派出所民警当着我们的面给他弟弟和他女儿打了电话,都不管他的事,这样我们没有办法,于是当天我们又住在拖觉。
2月6日,何某某说他女儿在布拖,要去拿房子钥匙,到了县城他走进政府大门,直接走向对着大门的那栋楼房,我们到达一楼楼梯时听见响声,我们冲上楼时,看见他已经躺在楼下地上。
比曲某某拿起手机打了120电话。
我就到城关派出所报警,并留了我的号码。
后来城关派出所给我电话要求我和比曲某某一起到派出所来,我们就到了派出所,并到刑警队做笔录。
23、被害人何某某在西郊派出所询问笔录,载明2015年2月1日,被害人何某某在西郊派出所询问时所作笔录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莫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吉某莫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理由原判在量刑时已作了考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比曲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比曲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理由原判在量刑时已作了考虑;提出比曲某某系胁从犯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原判根据本案的性质、后果及社会影响,对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决定不从轻处罚正确。
故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莫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吉某莫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理由原判在量刑时已作了考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比曲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比曲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理由原判在量刑时已作了考虑;提出比曲某某系胁从犯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原判根据本案的性质、后果及社会影响,对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决定不从轻处罚正确。
故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莫某某、比曲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李晓军
审判员:谢锦宏
审判员:林艳

书记员:邢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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