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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鑫杰,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大学本科在读,住西昌市。2015年11月10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嗣康,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6〕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正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吕鹏、叶嗣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一QQ号为200168168、昵称“恒隆以德服人”的网络玩家利用腾讯旗下一款名为“斗牛”的扑克游戏坐庄,吸引熊韬(已判决)、QQ昵称为“大虎哥”、“琛”、“重生”、“独情”、“小果”、“萌心只为你”等人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张某某以中间担保人的身份帮助庄家收取上述参赌人员的赌资,进行赌博输赢的资金结算服务,获利二万余元。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同学“廖某”为户名的5张银行卡共收取赌资278419元,利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收取参赌人员熊韬赌资138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吕鹏、叶嗣康也无异议。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和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证人廖某的证言,另案被告人熊韬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对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和参与赌博人员的QQ昵称手机截图的指认笔录、照片,户名为“廖某”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本院(2016)川0184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网络赌博游戏而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辨护人吕鹏、叶嗣康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系校大学生,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学校和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倪望博

书记员:郭其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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