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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孙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秦婷婷(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王云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2010)青民三初字第105号
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正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婷婷,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云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大正保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旺、秦婷婷,被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云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具备网络教育资质、经批准开展远程教育的专业公司。
旗下网站——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常年开展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财会领域的网络教育培训,并提供远程多媒体网络教育平台系列产品。
2010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通过考密网(www.51kaomi.com)进行宣传,出售旗下网站——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的课件。
通过进一步与其交谈(QQ号码12xxx230),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中经营了四家店铺,非法出售原告所有的远程辅导课件,四家店铺的网址分别为jie527(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xhg231(http://shop59601020.taobao.com),
考密网(http://shop59175010.taobao.com)以及(http://shop59702139.taobao.com)。
并经其确认,以上四家淘宝店铺均销售有原告旗下网站——中华会计网校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课件,注册会计师实验班课件以及注册税务师实验班课件,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极大的负面影响。
原告是中华会计网校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远程辅导课件的著作权所有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行使上述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淘宝店铺中公开低价销售原告所有的上述远程辅导课件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淘宝网店铺中删除出售的侵权商品,关闭网盘、并删除考密网、网盘及个人电脑中的全部侵权商品及信息;2、被告在淘宝网及考密网首页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0元,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9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孙某某答辩称:原告没有提供其对辅导课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其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被告并未在淘宝网经营四家店铺,原告也没有与被告通过QQ联系,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对考密网利用被告网站销售涉案课件毫不知情,也没有接到原告的警告通知;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为证明各自的诉辩理由分别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结合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做如下分析:
一、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分析
1、第3068295商标注册证一份,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份及《合作协议》五份,刻录有2009-2010年中级会计实验班等远程教育电子课件的光盘四张,原告用以证明其对相应的远程教育电子课件享有著作权。
被告对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应当提供相应被公证文书的原件,认为光盘系复制件且不是合法出版物。
本院认为,上述公证书已经对被公证文书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了公证,故对被公证文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记载有远程教育电子课件的光盘,由于原告该远程教育课件系在网络传播并非以光盘形式销售,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否认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2、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285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6张,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公证书未对考密网销售的全部内容进行公证,且该证据可以说明被告的网店只负责展示商品并提供支付宝收取货款,不提供课件下载服务,不能证明被告通过四个网店销售课件的事实。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66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xhg231是同一主体,也不能证明被告同时拥有多个网店,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考密网客服网页聊天记录截屏一份、淘宝考密网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截屏一份、考密网客服QQ聊天记录截屏四份,关于http://shop59175010.taobao.com的网页截屏十份、关于http://shop59601020.taobao.com的网页截屏九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认为电子信息存在修改的可能,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未经公证,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5、原告出具的中华会计网校各学科收费标准说明、中华会计网校网页打印件三组证明原告的收费标准,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收费说明系单方出具的证明,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本院认为,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因未经公证本院不予确认,关于原告出具的收费说明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否认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6、律师代理费及公证费发票,原告用以证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7、原告申请本院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四家淘宝店铺的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用以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及侵权数量,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自行调取的证据予以确认。
二、对被告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
1、中华会计网校对普通班和实验班两种网上辅导课程的介绍,用以证明不同类别课程价格差异巨大;2、青岛市市中公证处青市中证民第00435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与考密网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委托人与考密网联系购买属于陷阱取证。
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2本院认为,尽管该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不存异议,但该公证书对“xhg231与白云111188聊天记录”的公证只能证明了该聊天记录系作为电子邮件附件下载的,而非公证证明该聊天记录系从聊天系统服务器上取得,且该聊天记录是以图像文件方式存在,存在修改可能,故本院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原告东大正保公司具有从事电信与信息业务的业务经营许可,拥有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等网站从事远程教育服务。
2008年1月1日,原告与陈华亭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东大正保公司(甲方)是乙方(陈华亭)通过互联网等远程形式进行考试辅导教学和远程辅导课件录制的唯一合作伙伴,合作期限自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合作内容为2008年至2013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远程辅导;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时间、本协议及甲方的要求进行多媒体辅导课件的录制,并认真编写讲义、重点提要、课后练习题、例题及试题解析、模拟考试试卷及答案等;甲方有权将录制的内容及各种文稿加工制作成多媒体课件供甲方学员学习使用;就该辅导课件,乙方享有署名权以及根据本协议获得报酬的权利,除乙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之外,与该课件有关的一切其他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制权(包括录制为CD、VCD及DVD等)等法律明确或未明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由甲方享有;甲方为此向乙方支付酬金(关于酬金的数额,原告以商业秘密为由未向本院提供)。
原告还与叶青就“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一)》和《税法(二)》科目、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科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与杨闻萍就“《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会计实务》、《审计》科目”,与徐经长就“《中级会计实务》、《会计》科目、《高级会计实务》”的远程辅导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合作协议》,其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完全相同。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记载有原告制作的远程辅导课件《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注册会计师实验班》、《注册税务师实验班》《职称英语》的光盘,《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光盘包括2009年以及2010年的辅导课程,上述课程包括《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的“基础”、“习题”、“强化”、“冲刺”班课程文件夹,每个文件夹中均包括了若干个可被计算机执行的文件,打开上述文件后弹出如下界面:右上角左侧有“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正保远程教育旗下网站”字样,中间为“课件下载使用说明”,右侧为“点击进入课堂”,“课件下载使用说明”中说明了进入该课件学习的方法,只有缴费的学员才能在选定的电脑上学习。
点击进入课堂页面后,页面左侧上方为陈华亭、徐经长等签约老师视频讲座窗口,左侧下方为考试大纲、课堂讲义等指向www.chinaacc.com网站的栏目链接图标,右侧为课堂讲义的文字版。
2010年1月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凇珊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购买被控侵权课件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其购买过程如下:
1、登录百度搜索引擎(www.baidu.com)以“考密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
2、在搜索结果列表中点击名为“考密网考试视频资料下载站”(www.51kaomi.com)的链接进入该网站。
3、该网站中有一浮动窗口,内容为:“亲爱的考友,欢迎您的加入!我是客服薇薇,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接受/忽略”;点击“接受”后弹出交谈对话框,与“客服薇薇”进行文字交谈,交谈的内容为:我(即原告代理人,下同)问“咱网站有中级的辅导课件吗?”,薇薇答“我们2010年中级会计课件提供东奥、中华两个知名网校实验班课程。
网校报名价格1000多元一门的课程,在我们这两个网校的实验班只需60元一门(价格已压到最低,谢绝议价,购买10年课件送09年的,现在09年课程已经完整,10年的课程即将开始)”,我问“都是视频课件么”,薇薇答“课件内容:视频+配套讲义+MP3+模拟题”,我“挺好的!怎么付款给您?我看咱网上说有淘宝店铺是么”,薇薇“我们的淘宝店铺网址: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进入后直接购买所需的课件就行,付款后联系我qq:12xxx230索取账户,去我们网站下载。

4、点击“客户薇薇”在对话框中介绍的网址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进入淘宝网名为“阳光服务一号店”的网络店铺页面。
5、该页面显示的掌柜档案为“jie527”,其页面显示了该店铺所出售的“宝贝”(即商品),其货物主要有“日本进口袋鼠暖宝宝”、“2009中级会计职称教材-会计实务(电子版)”、“【高清】2010中级会计职称辅导一门(送09绝对一手)”(以下简称《2010中级会计辅导课件》)、“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件任选一门”、“2010年职称英语考试课件”等,在掌柜推荐宝贝中亦列有《2010中级会计辅导课件》的图标链接。
6、点击该链接进入《2010中级会计辅导课件》的详细介绍页面,该页面显示商品名称为“【高清】2010中级会计职称辅导一门(送09绝对一手)”,价格为60元,30天售出149件,其对实验班课程的介绍是“课程名称-中级会计实务”、“授课名师-张志凤/张筱冰”、“辅导班次-基础学习班+强化提高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专题精讲班+重难点答疑班+应试技巧班+模考试题班+考前一周串讲=9个班”、“网校价格1200元/门”,“我的价格60”,显示的课件抓屏为东奥会计在线的讲座。
7、原告代理人以wandou20100用户名登录淘宝网,选择以180元的价格购买“jie527”店铺提供的上述《2010中级会计辅导课件》三套,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
8、付款之后,原告代理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QQ与名称为“考密网客服”、号码为12xxx230的人员联系,被该人员告知登录http://down.kuaiji99.cn、以账户11xxx623、密码123456下载文件。
下载文件后,原告代理人登录淘宝网(www.taobao.com)确认收到货物后,淘宝网的网上支付网站“支付宝”显示:“交易已经成功!卖家孙某某将立即收到您支付的货款。
”随后,“考密网客服”告知其中级会计、中级财管与中级经济法的播放密码。
9、在取得播放密码后,原告代理人将下载的文件进行播放。
该下载的文件中,包括了陈华亭“财会基础班讲义、视频、练习、强化班视频”、徐经长“会计基础班讲义、视频”以及“黄胜财会管理强化班视频、讲义”,“郭建华会计实务强化班视频”、“游文丽经济法基础班视频”、“李玉华经济法强化班视频”等其他远程课件的压缩包,从公证处对播放所进行的录像看,有关陈华亭、徐经长讲课内容、页面与原告提供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光盘内容一致,被告未对两者一致性提出异议。
被告认可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名称为“jie527”的网络店铺系其所有,但否认www.51kaomi.com及http://down.kuaiji99.cn系被告开办,主张其只是帮助考密网完成交易,其具体的交易过程为:被告在收到货款后向考密网确认,由考密网给购买者发送下载及播放密码,由购买者到http://down.kuaiji99.cn网站下载使用。
原告未向本院证明上述两个网站的开办人或所有者。
2010年5月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下列事项进行了公证:登录淘宝网,使用该网站提供的“阿里旺旺”聊天工具与名为“xhg231”的网店店主进行文字对话,该店铺的网络地址为http://shop59601020.taobao.com,该店称:他们也销售注册会计师远程教育课件。
原告出具《中华会计网校各学科收费标准说明》一份,称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包含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课程,共3门,实验班价格为1200元。
原告的中华会计网校网站(www.chinaacc.com)上对中级会计实务不同学习班规定了不同价格,其中基础学习班为80元、强化提高班为60元、习题精讲班60元、冲刺串讲班60元,实验班则包括上述多种课程,学费为1200元,该网站介绍:实验班的特色包括提供全方位模拟测试、专业的教务管理、个性化辅助教学、完善的客户服务等服务,对于参加实验班课程的学员,考试分数在0-40分、60分以上的不返还学费,对于40分-60分的全额返还学费。
2010年6月9日,被告孙某某向12xxx230@qq.com的邮箱发送信件,称被起诉,索要baiyun111188和xhg231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次日,12xxx230@qq.com,名称为“考密网客服”的人员回信称考密网和客服QQ都是他在操作,开始操作时没有支付宝功能,所以暂时借用被告的网店及支付宝。
本院前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显示:淘宝网网店店主名为“jie527”(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的真实姓名为本案被告孙某某、网店店主名为“xhg231”(http://shop59601020.taobao.com)的真实姓名为许红刚、网店店主名为“考密网”(http://shop59175010.taobao.com)的真实姓名为“董重”,原告所主张的http://shop59702139.taobao.com没有对应的网页,无账户。
原告称被告销售的《2010中级会计辅导课件》数量为256件。
被告认可其销售该课件的数量为249笔,实际收入共25565元,被告称每卖出一件交给考密网40元,自己留下2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东大正保公司主张被告在互联网上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远程教育课件,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应当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分析:第一、远程教育课件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第二、原告对远程教育课件享有怎样的权利;第三、被告孙某某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第四、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本院对于上述问题作如下分析:
第一、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远程教育课件包括以下几种: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课件,注册会计师实验班课件以及注册税务师实验班课件。
上述远程课件均为可以通过计算机阅读、播放的文件,在这些文件中,除了一些指向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的栏目链接外,主要由教师讲座视频与文字形式的课堂讲义两部分组成。
本院认为,课堂讲义属于《著作取法》第三条所指的文字作品,而视频中的教师讲座,属于《著作权法》该条所指的口述作品,远程教育课件通过将两种作品形式结合起来,可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该远程教育课件作为不同作品形式的组合,应当作为作品进行保护。
第二、原告是否对远程教育课件享有著作权。
原告与陈华亭、徐经长、叶青、杨闻萍签订了《合作协议》,上述合作协议均约定:“就该辅导课件,乙方享有署名权以及根据本协议获得报酬的权利,除乙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之外,与该课件有关的一切其他著作权均由甲方(即原告)享有”,上述约定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有关委托作品权利归属的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依约取得关于远程教育课件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被告抗辩称“获得报酬权应属于陈华亭等人”,本院认为,陈华亭等人系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获得报酬,而非对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抗辩刻录有远程教育课件的光盘并非合法出版物,不能证明著作权的归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远程教育课件,均带有“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正保远程教育旗下网站”字样,而原告系中华会计网校的所有人,故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原告提供了与陈华亭等四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由陈华亭、徐经长、叶青、杨闻萍四人口述作品(讲座)与文字作品(课堂讲义)相结合的远程教育课件的著作权人为原告(署名权除外)。
第三、被告孙某某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孙某某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开设的网络店铺( 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中公开销售“【高清】2010中级会计职称辅导一门(送09绝对一手)”,从其商品介绍来看,其销售的是实验班课程,虽然该介绍显示的课件抓屏为东奥会计在线的讲座,但是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课件中却包含陈华亭“财会基础班讲义、视频、联系、强化班视频”以及徐经长“会计基础班讲义、视频”,被告未对徐经长、陈华亭讲座课件与原告相应课件的一致性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其销售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应课件,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但是,被告所销售的课件还包括“黄胜财会管理强化班视频、讲义”,“郭建华会计实务强化班视频”、“游文丽经济法基础班视频”、“李玉华经济法强化班视频”等其他远程课件,原告未提供《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对上述课件享有著作权,故关于被告销售的上述远程课件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本院不予审理。
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多个网店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除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为被告所有外,其余淘宝网上的网络店铺均非被告所有,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参与了其他网络店铺的销售行为,被告不应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原告可以另案向案外人主张,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还主张被告销售的注册会计师实验班课件、注册税务师实验班课件等教育课件亦侵犯了其著作权,但是仅凭被告销售的课件名称不能得出被告销售的就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课件,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被告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故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表明,被告孙某某销售远程教育课件的方式并非直接向购买者提供下载,购买者在付款后,被告通知考密网(www.51kaomi.com)的“客服薇薇”,并由其告知购买者下载密码到http://down.kuaiji99.cn网站下载,再由“客服薇薇”告知购买者播放密码进行收看和阅读。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考密网与http://down.kuaiji99.cn的所有人为被告,因此,不能认为销售侵权课件的行为系孙某某单独完成,而是由孙某某与考密网、http://down.kuaiji99.cn的所有人共同完成。
第四、关于被告孙某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孙某某的行为系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权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被告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其不得在淘宝网网络店铺(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上销售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远程教育课件。
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关闭网盘、并删除考密网、网盘及个人电脑中的全部侵权商品及信息”的请求,由于原告不能证明考密网及相关下载网站所有人为被告,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适用于对人身权利侵犯的情形,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亦未提供证据说明被告销售的课件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其他人身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销售行为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从被告在对课件介绍中称“网校1200元、我的价格60(元)”,这表明其明知所销售的为侵权作品,主观上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认可其销售该课件的数量为249笔,实际收入25565元,原告则主张其销售的数量为256件,应当以原告实验班的价格1200元乘以被告销售数量来计算损失。
对此本院认为,关于被告销售的数量,由于原被告所称数量差异很小,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侵权作品的数量为250件左右;关于损失计算方式,尽管原告中级会计职称实验班销售价格为1200元,但不能以该价格来计算原告的损失,理由在于:首先,原告实验班1200元的价格不仅包括课件视频和讲义,还包括了其他教学服务以及返还学费的承诺,1200元是原告实验班全部服务的价格,不能认为是远程教育课件作品本身的价格,其次,原告没有证明被告所销售的课件已经包括了原告《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课件》的全部内容,且被告所销售的课件中还有其他教师讲座。
但是,被告主张其每笔仅收取20元、获利数额较少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如前所述,销售侵权课件的行为由孙某某与考密网、http://down.kuaiji99.cn的所有人共同完成,被告孙某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本院根据原告作品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孙某某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第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网络店铺(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上销售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远程教育课件的行为。
二、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3元、证据保全费2568元,由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395元,被告孙某某承担5616元,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上述公证书已经对被公证文书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了公证,故对被公证文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记载有远程教育电子课件的光盘,由于原告该远程教育课件系在网络传播并非以光盘形式销售,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否认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2、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285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6张,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公证书未对考密网销售的全部内容进行公证,且该证据可以说明被告的网店只负责展示商品并提供支付宝收取货款,不提供课件下载服务,不能证明被告通过四个网店销售课件的事实。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66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xhg231是同一主体,也不能证明被告同时拥有多个网店,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考密网客服网页聊天记录截屏一份、淘宝考密网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截屏一份、考密网客服QQ聊天记录截屏四份,关于http://shop59175010.taobao.com的网页截屏十份、关于http://shop59601020.taobao.com的网页截屏九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认为电子信息存在修改的可能,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未经公证,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5、原告出具的中华会计网校各学科收费标准说明、中华会计网校网页打印件三组证明原告的收费标准,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收费说明系单方出具的证明,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本院认为,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因未经公证本院不予确认,关于原告出具的收费说明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否认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6、律师代理费及公证费发票,原告用以证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7、原告申请本院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四家淘宝店铺的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用以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及侵权数量,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自行调取的证据予以确认。
二、对被告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
1、中华会计网校对普通班和实验班两种网上辅导课程的介绍,用以证明不同类别课程价格差异巨大;2、青岛市市中公证处青市中证民第00435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与考密网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委托人与考密网联系购买属于陷阱取证。
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2本院认为,尽管该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不存异议,但该公证书对“xhg231与白云111188聊天记录”的公证只能证明了该聊天记录系作为电子邮件附件下载的,而非公证证明该聊天记录系从聊天系统服务器上取得,且该聊天记录是以图像文件方式存在,存在修改可能,故本院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原告东大正保公司具有从事电信与信息业务的业务经营许可,拥有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等网站从事远程教育服务。
2008年1月1日,原告与陈华亭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东大正保公司(甲方)是乙方(陈华亭)通过互联网等远程形式进行考试辅导教学和远程辅导课件录制的唯一合作伙伴,合作期限自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合作内容为2008年至2013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远程辅导;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时间、本协议及甲方的要求进行多媒体辅导课件的录制,并认真编写讲义、重点提要、课后练习题、例题及试题解析、模拟考试试卷及答案等;甲方有权将录制的内容及各种文稿加工制作成多媒体课件供甲方学员学习使用;就该辅导课件,乙方享有署名权以及根据本协议获得报酬的权利,除乙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之外,与该课件有关的一切其他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制权(包括录制为CD、VCD及DVD等)等法律明确或未明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由甲方享有;甲方为此向乙方支付酬金(关于酬金的数额,原告以商业秘密为由未向本院提供)。
原告还与叶青就“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一)》和《税法(二)》科目、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科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与杨闻萍就“《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会计实务》、《审计》科目”,与徐经长就“《中级会计实务》、《会计》科目、《高级会计实务》”的远程辅导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合作协议》,其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完全相同。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记载有原告制作的远程辅导课件《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注册会计师实验班》、《注册税务师实验班》《职称英语》的光盘,《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光盘包括2009年以及2010年的辅导课程,上述课程包括《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的“基础”、“习题”、“强化”、“冲刺”班课程文件夹,每个文件夹中均包括了若干个可被计算机执行的文件,打开上述文件后弹出如下界面:右上角左侧有“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正保远程教育旗下网站”字样,中间为“课件下载使用说明”,右侧为“点击进入课堂”,“课件下载使用说明”中说明了进入该课件学习的方法,只有缴费的学员才能在选定的电脑上学习。
点击进入课堂页面后,页面左侧上方为陈华亭、徐经长等签约老师视频讲座窗口,左侧下方为考试大纲、课堂讲义等指向www.chinaacc.com网站的栏目链接图标,右侧为课堂讲义的文字版。
2010年1月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凇珊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购买被控侵权课件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其购买过程如下:
1、登录百度搜索引擎(www.baidu.com)以“考密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
2、在搜索结果列表中点击名为“考密网考试视频资料下载站”(www.51kaomi.com)的链接进入该网站。
3、该网站中有一浮动窗口,内容为:“亲爱的考友,欢迎您的加入!我是客服薇薇,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接受/忽略”;点击“接受”后弹出交谈对话框,与“客服薇薇”进行文字交谈,交谈的内容为:我(即原告代理人,下同)问“咱网站有中级的辅导课件吗?”,薇薇答“我们2010年中级会计课件提供东奥、中华两个知名网校实验班课程。
网校报名价格1000多元一门的课程,在我们这两个网校的实验班只需60元一门(价格已压到最低,谢绝议价,购买10年课件送09年的,现在09年课程已经完整,10年的课程即将开始)”,我问“都是视频课件么”,薇薇答“课件内容:视频+配套讲义+MP3+模拟题”,我“挺好的!怎么付款给您?我看咱网上说有淘宝店铺是么”,薇薇“我们的淘宝店铺网址: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进入后直接购买所需的课件就行,付款后联系我qq:12xxx230索取账户,去我们网站下载。

4、点击“客户薇薇”在对话框中介绍的网址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进入淘宝网名为“阳光服务一号店”的网络店铺页面。
5、该页面显示的掌柜档案为“jie527”,其页面显示了该店铺所出售的“宝贝”(即商品),其货物主要有“日本进口袋鼠暖宝宝”、“2009中级会计职称教材-会计实务(电子版)”、“【高清】2010中级会计职称辅导一门(送09绝对一手)”(以下简称《2010中级会计辅导课件》)、“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件任选一门”、“2010年职称英语考试课件”等,在掌柜推荐宝贝中亦列有《2010中级会计辅导课件》的图标链接。
6、点击该链接进入《2010中级会计辅导课件》的详细介绍页面,该页面显示商品名称为“【高清】2010中级会计职称辅导一门(送09绝对一手)”,价格为60元,30天售出149件,其对实验班课程的介绍是“课程名称-中级会计实务”、“授课名师-张志凤/张筱冰”、“辅导班次-基础学习班+强化提高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专题精讲班+重难点答疑班+应试技巧班+模考试题班+考前一周串讲=9个班”、“网校价格1200元/门”,“我的价格60”,显示的课件抓屏为东奥会计在线的讲座。
7、原告代理人以wandou20100用户名登录淘宝网,选择以180元的价格购买“jie527”店铺提供的上述《2010中级会计辅导课件》三套,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
8、付款之后,原告代理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QQ与名称为“考密网客服”、号码为12xxx230的人员联系,被该人员告知登录http://down.kuaiji99.cn、以账户11xxx623、密码123456下载文件。
下载文件后,原告代理人登录淘宝网(www.taobao.com)确认收到货物后,淘宝网的网上支付网站“支付宝”显示:“交易已经成功!卖家孙某某将立即收到您支付的货款。
”随后,“考密网客服”告知其中级会计、中级财管与中级经济法的播放密码。
9、在取得播放密码后,原告代理人将下载的文件进行播放。
该下载的文件中,包括了陈华亭“财会基础班讲义、视频、练习、强化班视频”、徐经长“会计基础班讲义、视频”以及“黄胜财会管理强化班视频、讲义”,“郭建华会计实务强化班视频”、“游文丽经济法基础班视频”、“李玉华经济法强化班视频”等其他远程课件的压缩包,从公证处对播放所进行的录像看,有关陈华亭、徐经长讲课内容、页面与原告提供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光盘内容一致,被告未对两者一致性提出异议。
被告认可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名称为“jie527”的网络店铺系其所有,但否认www.51kaomi.com及http://down.kuaiji99.cn系被告开办,主张其只是帮助考密网完成交易,其具体的交易过程为:被告在收到货款后向考密网确认,由考密网给购买者发送下载及播放密码,由购买者到http://down.kuaiji99.cn网站下载使用。
原告未向本院证明上述两个网站的开办人或所有者。
2010年5月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下列事项进行了公证:登录淘宝网,使用该网站提供的“阿里旺旺”聊天工具与名为“xhg231”的网店店主进行文字对话,该店铺的网络地址为http://shop59601020.taobao.com,该店称:他们也销售注册会计师远程教育课件。
原告出具《中华会计网校各学科收费标准说明》一份,称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包含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课程,共3门,实验班价格为1200元。
原告的中华会计网校网站(www.chinaacc.com)上对中级会计实务不同学习班规定了不同价格,其中基础学习班为80元、强化提高班为60元、习题精讲班60元、冲刺串讲班60元,实验班则包括上述多种课程,学费为1200元,该网站介绍:实验班的特色包括提供全方位模拟测试、专业的教务管理、个性化辅助教学、完善的客户服务等服务,对于参加实验班课程的学员,考试分数在0-40分、60分以上的不返还学费,对于40分-60分的全额返还学费。
2010年6月9日,被告孙某某向12xxx230@qq.com的邮箱发送信件,称被起诉,索要baiyun111188和xhg231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次日,12xxx230@qq.com,名称为“考密网客服”的人员回信称考密网和客服QQ都是他在操作,开始操作时没有支付宝功能,所以暂时借用被告的网店及支付宝。
本院前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显示:淘宝网网店店主名为“jie527”(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的真实姓名为本案被告孙某某、网店店主名为“xhg231”(http://shop59601020.taobao.com)的真实姓名为许红刚、网店店主名为“考密网”(http://shop59175010.taobao.com)的真实姓名为“董重”,原告所主张的http://shop59702139.taobao.com没有对应的网页,无账户。
原告称被告销售的《2010中级会计辅导课件》数量为256件。
被告认可其销售该课件的数量为249笔,实际收入共25565元,被告称每卖出一件交给考密网40元,自己留下2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东大正保公司主张被告在互联网上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远程教育课件,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应当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分析:第一、远程教育课件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第二、原告对远程教育课件享有怎样的权利;第三、被告孙某某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第四、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本院对于上述问题作如下分析:
第一、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远程教育课件包括以下几种: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课件,注册会计师实验班课件以及注册税务师实验班课件。
上述远程课件均为可以通过计算机阅读、播放的文件,在这些文件中,除了一些指向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的栏目链接外,主要由教师讲座视频与文字形式的课堂讲义两部分组成。
本院认为,课堂讲义属于《著作取法》第三条所指的文字作品,而视频中的教师讲座,属于《著作权法》该条所指的口述作品,远程教育课件通过将两种作品形式结合起来,可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该远程教育课件作为不同作品形式的组合,应当作为作品进行保护。
第二、原告是否对远程教育课件享有著作权。
原告与陈华亭、徐经长、叶青、杨闻萍签订了《合作协议》,上述合作协议均约定:“就该辅导课件,乙方享有署名权以及根据本协议获得报酬的权利,除乙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之外,与该课件有关的一切其他著作权均由甲方(即原告)享有”,上述约定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有关委托作品权利归属的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依约取得关于远程教育课件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被告抗辩称“获得报酬权应属于陈华亭等人”,本院认为,陈华亭等人系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获得报酬,而非对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抗辩刻录有远程教育课件的光盘并非合法出版物,不能证明著作权的归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远程教育课件,均带有“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正保远程教育旗下网站”字样,而原告系中华会计网校的所有人,故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原告提供了与陈华亭等四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由陈华亭、徐经长、叶青、杨闻萍四人口述作品(讲座)与文字作品(课堂讲义)相结合的远程教育课件的著作权人为原告(署名权除外)。
第三、被告孙某某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孙某某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开设的网络店铺( 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中公开销售“【高清】2010中级会计职称辅导一门(送09绝对一手)”,从其商品介绍来看,其销售的是实验班课程,虽然该介绍显示的课件抓屏为东奥会计在线的讲座,但是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课件中却包含陈华亭“财会基础班讲义、视频、联系、强化班视频”以及徐经长“会计基础班讲义、视频”,被告未对徐经长、陈华亭讲座课件与原告相应课件的一致性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其销售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应课件,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但是,被告所销售的课件还包括“黄胜财会管理强化班视频、讲义”,“郭建华会计实务强化班视频”、“游文丽经济法基础班视频”、“李玉华经济法强化班视频”等其他远程课件,原告未提供《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对上述课件享有著作权,故关于被告销售的上述远程课件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本院不予审理。
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多个网店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除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为被告所有外,其余淘宝网上的网络店铺均非被告所有,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参与了其他网络店铺的销售行为,被告不应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原告可以另案向案外人主张,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还主张被告销售的注册会计师实验班课件、注册税务师实验班课件等教育课件亦侵犯了其著作权,但是仅凭被告销售的课件名称不能得出被告销售的就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课件,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被告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故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表明,被告孙某某销售远程教育课件的方式并非直接向购买者提供下载,购买者在付款后,被告通知考密网(www.51kaomi.com)的“客服薇薇”,并由其告知购买者下载密码到http://down.kuaiji99.cn网站下载,再由“客服薇薇”告知购买者播放密码进行收看和阅读。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考密网与http://down.kuaiji99.cn的所有人为被告,因此,不能认为销售侵权课件的行为系孙某某单独完成,而是由孙某某与考密网、http://down.kuaiji99.cn的所有人共同完成。
第四、关于被告孙某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孙某某的行为系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权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被告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其不得在淘宝网网络店铺(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上销售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远程教育课件。
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关闭网盘、并删除考密网、网盘及个人电脑中的全部侵权商品及信息”的请求,由于原告不能证明考密网及相关下载网站所有人为被告,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适用于对人身权利侵犯的情形,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亦未提供证据说明被告销售的课件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其他人身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销售行为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从被告在对课件介绍中称“网校1200元、我的价格60(元)”,这表明其明知所销售的为侵权作品,主观上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认可其销售该课件的数量为249笔,实际收入25565元,原告则主张其销售的数量为256件,应当以原告实验班的价格1200元乘以被告销售数量来计算损失。
对此本院认为,关于被告销售的数量,由于原被告所称数量差异很小,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侵权作品的数量为250件左右;关于损失计算方式,尽管原告中级会计职称实验班销售价格为1200元,但不能以该价格来计算原告的损失,理由在于:首先,原告实验班1200元的价格不仅包括课件视频和讲义,还包括了其他教学服务以及返还学费的承诺,1200元是原告实验班全部服务的价格,不能认为是远程教育课件作品本身的价格,其次,原告没有证明被告所销售的课件已经包括了原告《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课件》的全部内容,且被告所销售的课件中还有其他教师讲座。
但是,被告主张其每笔仅收取20元、获利数额较少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如前所述,销售侵权课件的行为由孙某某与考密网、http://down.kuaiji99.cn的所有人共同完成,被告孙某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本院根据原告作品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孙某某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第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网络店铺(http://shop33905462.taobao.com)上销售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验班》远程教育课件的行为。
二、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3元、证据保全费2568元,由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395元,被告孙某某承担5616元,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阎春光

书记员: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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