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
魏武宁(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
朱某
申请人: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武宁,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
因申请人贾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月25日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在被申请人朱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贾某某同时向我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某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某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惠海光
书记员: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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