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正平,男,1995年7月3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9月5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7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先富,1974年4月18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抓获,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0月16日由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明,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国忠,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清秀,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8月3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7日由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被告人雷国华,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9月27日由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被告人张青洪,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9月27日由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被告人杨万连,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9月27日由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被告人胡定高,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7日由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被告人张生建,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9月27日由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志建,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9月27日由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洪燕,女,1982年9月1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9月27日由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天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欧道全,男,1953年5月3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7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欧道康,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7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秦国洪,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9月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9日16时许,张某6组织工人清运被告人张青洪家建筑垃圾时,与村民发生抓扯致张某1受伤。后清运工人回到余府宾馆,当地村民聚集一百余人到余府宾馆门口,雷波县公安局黄琅派出所接报警后出警,准备将涉事人员张某2带回黄琅派出所调查时遭到被告人张生建、雷国华、胡定高、陈某(另处)、秦国洪、张青洪等人的强行阻拦、殴打,张先富、杨万连、胡定高等人提议看守住宾馆,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被困于余府宾馆内。2017年8月20日12时许,张某6等人进入宾馆准备将张某2带离,被聚集在余府宾馆门口的村民发现后抓扯并引发打斗,雷波县公安局民警对双方进行劝阻时遭到被告人欧正平、龚清秀、张先富、张青洪、杨万连、雷国华、胡定高、张生建、张志建、杨洪燕、欧道全、秦国洪、欧道康、李某(另处)、杨某1(另处)等人的辱骂、抓扯、殴打,致黄琅镇工作人员杨某2及多名公安机关执勤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某2、周某1、张某3、付某损伤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正平、张先富、龚清秀、雷国华、张青洪、杨万连、胡定高、张生建、张志建、杨洪燕、欧道全、欧道康、秦国洪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张先富起煽动、组织作用,并积极参与,被告人欧正平、龚清秀、秦国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国华、张青洪、杨万连、胡定高、张生建、张志建、杨洪燕、欧道全、欧道康、秦国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针对指控犯罪事实,向本院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张先富辩称,其没有煽动群众,没有提议守住余府宾馆,8月20日其没有参与妨害公务。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因张先富等人的房屋被政府拆迁及后续问题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本案中张先富是被动参与的,不是组织者,应当从轻处罚,张先富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洪燕的辩护人提出:杨洪燕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自愿认罪,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青洪辨称,8月20日其不在案发现场。其余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9日16时许,张某6组织工人清运被告人张青洪家建筑垃圾时,与村民发生抓扯致张某1受伤。后清运工人回到余府宾馆,当地村民聚集一百余人到余府宾馆门口,雷波县公安局黄琅派出所接报警后出警,准备将涉事人员张某2带回黄琅派出所调查时遭到被告人张生建、雷国华、胡定高、陈某(另处)、秦国洪、张青洪等人的强行阻拦、殴打,张先富、杨万连、胡定高等人提出守住宾馆,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被困于余府宾馆内。2017年8月20日12时许,张某6等人进入宾馆准备将张某2带离,被聚集在余府宾馆门口的村民发现后抓扯并引发打斗,雷波县公安局民警对双方进行劝阻时遭到被告人欧正平、龚清秀、张先富、张青洪、杨万连、雷国华、胡定高、张生建、张志建、杨洪燕、欧道全、欧道康、秦国洪、李某(另处)、杨某1(另处)等人的辱骂、抓扯、殴打,执法记录仪被抢下丢弃,龚清秀还将执勤民警周某1拖拽到村民陈某身旁,要求周某1给陈某跪下,被周某1拒绝,后欧正平强行将周某1双腿抵弯曲给陈某下跪,上述被告人等人的行为造成黄琅镇工作人员杨某2及多名公安机关执勤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某2、周某1、张某3、付某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龚清秀、秦国洪、欧正平分别于2017年8月31日、9月1日、9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庭审举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个人基本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龚清秀、欧正平、秦国洪具有自首情节;其余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4.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简历及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明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张某6办理马湖景区违规建筑垃圾清运工程项目清运、决算事宜。5.公安民警及其余工作人员受伤及衣物损坏情况照片。6.专题会议纪要、马湖景区“两违”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雷波县马湖风景区名胜区管理局证明材料。7.指认笔录、指认照片。8.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害人的伤情照片。10.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阿卢拉利辨认,辨认出欧道康在处警现场带头辱骂执勤人员,带头冲击宾馆大,并抓住他的衣领往外面拉;欧正平带头辱骂执勤人员,并抓扯他三次,将他作训帽丢掉;胡定高带头辱骂执勤人员,并用木板打民警余某1;杨洪燕辱骂执勤人员,用伞打他和曲某;龚清秀辱骂执人员,并将他手臂多处抓伤。经叶某辨认,辨认出欧道全、杨万连、胡定高带头辱骂执勤人员,冲击宾馆大门;欧正平带头辱骂执勤人员,对叶某进行抓扯;杨洪燕带头辱骂执勤人员,用盘子、瓶子打砸执勤人员;雷国华、龚清秀等人带头辱骂执勤人员。经龙某辨认,辨认出欧道全、张志建带头辱骂执勤人员,带头冲击宾馆大门;欧正平带头辱骂执勤民、辅警,丢水平打周某1,带头冲击宾馆大门;杨万连带头辱骂执勤人员;胡定高、龚清秀等带头辱骂执勤人员,并对龙某进行拖拽。经刘某1辨认,欧道全、欧正平、杨万连、胡定高带头辱骂、撕扯执勤人员,带头冲击宾馆大门。经黄某飞辨认,辨认出张志建、欧正平、杨万连、杨洪燕、胡定高、龚清秀带头辱骂执勤民、辅警,带头冲击宾馆大门的人,撕扯执勤人员。经余某1辨认,辨认出欧正平、欧道康、欧道全、张生建等人撕扯他制服,并用拳头打他,将执勤人员强行拖拽,冲击余府宾馆大门;杨万连、杨洪燕、胡定高、雷国华、龚清秀等人撕扯了他制服和抓扯他手臂。经张某4辨认,辨认出在处置现场的有欧道康、欧道全、张志建、张生建、欧正平、杨万连、杨洪燕、龚清秀。经付某辨认,辨认出欧正平带头辱骂、撕扯殴打执勤人员;杨万连撕扯了他衣服,并用手打了两耳光;杨洪燕用雨伞殴打执勤人员阿卢拉利。经刘某2辨认,辨认出欧正平带头辱骂、撕扯、殴打执勤人员,冲击宾馆大门;杨万连打付某两耳光,带头辱骂、撕扯、殴打执勤人员;杨洪燕用雨伞打执勤民警,带头辱骂、撕扯、殴打执勤人员的人。经桔某辨认,辨认出雷国华在处警现场辱骂和阻拦抓扯执勤警察。杨洪燕用伞、铁盆殴打民警,并辱骂和抓扯执勤警察。杨万连辱骂抓扯、拖拽执勤民警,冲击警察人墙。欧道康辱骂、抓扯、拖拽执勤民警,冲击警察人墙,8月19日阻拦警车,并殴打警察。欧道全辱骂抓扯拖拽执勤警察,冲击警察人墙。欧正平辱骂抓扯、拖拽执勤警察,冲击警察人墙,8月19日殴打警察。秦国洪8月19日阻拦警车,辱骂抓扯、拖拽、殴打警察。龚清秀辱骂抓扯、拖拽执勤警察,冲击警察人墙,拖拽周某1到公路伤员处,要求周某1下跪,还拖拽了张某5。张生建辱骂抓扯、拖拽执勤警察,冲击警察人墙,8月19日殴打民警和阻碍民警带离当事人。张志建辱骂抓扯拖、拽执勤警察,冲击警察人墙,8月19日阻拦警车,辱骂、抓扯和殴打警察。胡定高辱骂抓扯、拖拽执勤警察,冲击警察人墙,咬伤民警张某3和黄琅镇党委书记杨某2,8月19日辱骂、抓扯、拖拽、殴打民警。经张某3辨认,辨认出张生建阻止警察将清运队人员带离现场,带头冲击警察人墙,并辱骂民警。杨万连在处警现场冲击宾馆门口的警察人墙,抓扯、冲撞民警,抓伤民警。胡定高在处警现场将他的右手臂咬伤,还对其抓扯、拖拽,冲击警察人墙。杨洪燕冲击警察人墙,并用伞、铁盆打警察。龚清秀将周某1拉扯到公路上要求周某1跪下,还对张某5进行抓扯和拖拽。1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2.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看到杨万连拉着一个警察的左手往外拖,要那个警察去看她的公公,还拿伞打警察,胡定高将一个警察肩膀上悬挂的东西扯下来丢了,其他很多村民冲撞警察组成的人墙。13.证实杨某1的证言,证实看见杨万连双手逮住一名警察的手拖拽,她和龚清秀、雷国华拖拽另一个警察,后面龚清秀、欧某2和朱加会把一名比较瘦的警察拖拽到公路上伤员那里,杨洪燕在地上捡了一个铁盆子打警察。14.证人卢某、苏某、张某2、张某7、罗某1、罗某2证言,证实他们是张某6每天给200元的工资叫去黄琅清运拆迁房屋建筑垃圾的。2017年8月19日,在施工时遭到村民的阻拦并与村民发生冲突,他们回到余府宾馆住处后被当地村民围困在宾馆里,直到8月20日才被公安民警解救。张某2另证实,黄琅镇的书记被一个妇女用扫帚打在脸上,鼻子被划伤,手臂被抓伤了很多口。15.证人曾某证言,证实2017年8月19日22时许,他看见余府宾馆门口很多人吵闹,张生建说由他出钱找个车去买啤酒和水给大家喝,没过多久就有人拉了些啤酒、矿泉水来。余府宾馆坝子里停了一辆警车,门口站了三个警察,当天在现场闹得最凶的是张生建、张青洪二家,还有房子被挖的那几家人。当时他也骂了些脏话。秦国洪给他说今晚要拿人来守起。16.证人底某、张某1、陈某、欧某3证言,证实2017年8月19日,工人们清理建筑垃圾时和三海村村民发生了冲突。8月20日,他们黄琅镇三海村的村民就拉横幅游行。张某1、陈某、欧某3三人在冲突中受伤。17.证人桔某证言,证实2017年8月19日19时50分,其与贾某、周某3出警时有几个中年妇女抓扯着黄琅镇的工作人员。他们劝阻时遭到妇女辱骂,贾某用于代替执法记录仪的手机被抢走,欧某4打了他胸口一拳,并对村民进行煽动。过后,张某3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围堵的群众也对他俩辱骂、威胁。他们和镇上的干部被围堵在余府宾馆到次日。8月20日中午,他们准备把余府宾馆的清渣人员带离时,在场的群众就冲来和清渣工人发生冲突,导致人员受伤,他们要带走一个和群众发生冲突的清渣工人时被围堵的群众辱骂、抓扯和殴打。他和贾某、张某3三人携带的三部执法记录仪被抢夺,在场的民警和协警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还有的执法民警和协警被强行拉到对面公路上强行下跪进行侮辱。18.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的事情经过与桔某的一致。另证实2017年8月20日,黄琅镇书记杨某2和民警周某1被村民抓扯。其右手臂被胡定高咬了一口,自己带了4台执法记录仪,在与村民抓扯中丢失了三台。19.证人周某3、阿各格日证言,证实的案件事实经过与张某3、桔某的一致。20.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的事实经过与上述几名证人的一致。另证实他们的执法记录仪被抢,一个三十岁左右有点瘦的妇女用雨伞打他,然后被拉到公路上要求给一名伤到的老人跪下,他不下跪,后被一小伙子踢倒跪在地上,还有两个把他的双手夹住用力往地上按。一个穿黑衣服、头发披起的妇女把他抓住不让他走。直到下午六点增援队到后他们才脱身离开。其执行公务中受了伤,另外还有十余名执法人员被打伤、咬伤、衣服被撕烂。辨认出欧正平、龚清秀、张志建、欧道全、杨万连、胡定高、杨洪燕在处警现场对公安民警、辅警进行辱骂、撕扯、拖拽和殴打,强行冲击警察人墙进入余府宾馆内。欧正平用脚踢他跪在公路上,龚清秀还将他拖拽到公路上,强行要求他给陈某下跪,胡定高还抢夺执法记录仪、用木棒殴打警察,杨洪燕还用伞殴打执勤民警、辅警。21.证人余某1证言,证实其被村民从余府宾馆门口拉出去摔倒在地,被脚踩,衣服被撕烂,周某1被拉来跪在路上。22.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自己被村民拉扯,手臂内侧有几处很明显的淤青,被一个30岁左右,穿裙子、头发是烫卷了的妇女甩扫帚打了。周某1被四五名村民拉出去。余某1被拉到余府宾馆门口楼梯底下摔倒地上,付某被一名妇女打了两耳光,23.证人阿某证言,所证实的与刘某2的一致,另证实其手臂被抓伤。24.证人付某证言,证实其左手和左手臂被二名妇女咬伤,被杨万连打了两耳光。25.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其制服上的肩章和标志被扯掉,辱骂他们的有欧道全、张志建,周某1被抓伤,余某1制服被扯烂,付某被杨万连打了两耳光,衣服被撕扯,杨某2身上全是抓伤痕迹,鼻子也流血了。26.证人巫某1证言,证实其在宾馆门口被一名穿灰色裙子,身材较高,卷发的妇女先用雨伞、扫帚、木棒打,还有一个穿蓝色短袖黑色长裤、偏胖的妇女将他的执法记录仪扯下丢了。27.证人巫某2证言,证实几个男的在后面喊,女的和老的村民就冲击、抓扯他们,他的警服被村民扯烂了,右手小拇指被抓了个口子,余某1从楼梯上被扯下来摔倒在地上。28.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村民丢矿泉水瓶子砸他们,有的用扫帚打他们,付某被扇耳光,手也被咬伤,曲某被村民用扫帚打了,被扇耳光。29.证人黄某飞证言,证实周某1、曲某、刘某2、余某1、付某、张某4、巫某2被打了。30.证人龙某证言,证实2017年8月20日,受伤的民警有付某、周某1、张某4。一个留卷发的妇女拿扫帚打执法民警。31.证人叶某证言,证实有四个女的闹的最凶,其中一个妇女用盆子打他的头,又用雨伞和扫把打他们,有个女的打了付某和一个民警几个耳光。有两个队员的执法记录仪被抢来丢弃。周某1颈部被抓伤,付某手臂被两个妇女咬了。32.证人安某证言,证实村民对杨某2辱骂,对公安民警进行辱骂抓扯,民警衣服被撕扯,执法记录仪被扯来丢了。33.证人邹某证言,证实2017年8月20日早上9时许,张生建、雷国华、胡定高、欧某4、杨万连等人和三海村的村民拉着横幅游行,后警察来了,他们就回到宾馆,老百姓在宾馆外面要求把当事人交给他们处理,杨某2、鄢某、周某1等给村民讲道理被村民辱骂和殴打,杨某2、鄢某、周某1等人受伤了。参与殴打的有雷国华、胡定高、杨万连、杨洪燕、欧某4等人。34.证人鄢某证言,证实事实经过与邹某的一致,并证实周某1被强制下跪、殴打。35.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2017年8月19日,县“两违”拆除聘请的清运工人和村民发生冲突,冲突中村民张某1受伤,派出所民警给其打电话准备带当事人和证人回派出所取证被村民阻止,村民还动手打了民警和辅警。随后,中心镇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与处警民警都被村民围困在余府宾馆至20日凌晨。20日9时许,张生建、雷国华、胡定高等人手持横幅游行。12时30分左右,村民与清运工人发生冲突,并殴打、抓扯、推搡执勤民警和中心镇工作人员,造成多人受伤,直至18时15分县公安局增援人员到达后事态才平息。当时动手的有张先富、张生建、雷国华、胡定高、陈某、张青洪、杨万连、欧正平等人,其面部、鼻子、手被抓伤,右手被胡定高咬伤了,周某1被欧正平等人打在地上,要求周某1下跪。36.证人舒某、胡某证言,证实的事情经过与杨某2的一致。37.证人张某5证言,证实其手臂和背部被抓伤,周某1被强行拉到公路上给伤者跪下、颈部被抓伤,其他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张某3和杨某2手臂被咬伤。38.证人余某2证言,证实2017年8月19日晚上有雷国华、张生建、张青洪等人在场,动手打公安民警、辱骂政府工作人员的主要是雷国华、何某的老婆。动手的有二十多人,主要有杨万连。8月20日参与打人的有欧某4、欧道起、杨万连、欧某3、欧道全等人,他们用盆、木棒打,女的用手抓,嘴咬。39.证人张某6证言,证实清运黄琅镇三海村的被拆除的建筑垃圾工程是雷波县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他处理的。2017年8月19日他组织人员清理张青洪家垃圾时受到阻拦,双方并发生冲突。4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7年8月19日,在公路上看见张生建、杨万连、胡定高、雷国华、陈某、何某的老婆说把宾馆守到。20号早上有两百余人围着余府宾馆,参与闹事的有杨万连、胡定高、雷国华、陈某、何某的老婆、欧道全、张青洪。4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8月19日,我和雷国华、胡定高、何某、欧某4、张生建、张先富、秦国洪、杨万连等几家商量过处理废渣的事情,张先富提议说我们任何一家被强行清理,就一起去强行阻止,我们这几家都是张先富说了算,当天在余府宾馆她和雷国华、杨万连、何某的老婆缠着杨书记。8月20日早上看见守到余府宾馆的有张生建、雷国华、张青洪等人,之后张青洪就回家了。在余府宾馆门口和警察发生抓扯有张先富、龚清秀等人,杨万连用手撕扯警察的衣服。42.被告人胡定高供述称:2017年8月19日和20日,我和黄琅三海村的村民与清理建筑垃圾的工人打架,那些建筑工人就住在余府宾馆,我们就去把宾馆堵住不准他们离开,警察来维持秩序后要把他们带走调查,我们就不准警察把他们带走,我还抓扯了一名警察,把他肩上的执法记录仪扯下扔了,并把他咬伤了。2017年8月20日12时左右,我们在雷波县黄琅镇海口拉横幅游行,警察来劝我们把横幅收掉后,张先富、何某的妻子就叫我们把余府宾馆堵住,不准马湖拆违工作人员离开,那些工作人员从余府宾馆出来,村民就在公路上打那些清理建筑垃圾的工人,警察来制止时我就和警察发生了抓扯,并且咬了警察一口,还把他的执法记录仪扯下丢了。其他村民也和警察抓扯,我们还冲进宾馆哄闹。是张青洪通知我们去宾馆门口堵人的,他说大家要团结起来。欧道康、欧道全、欧正平、张先富、张青洪、秦国洪、张生建等人都在拉扯警察。有的用伞、扫把、矿泉水瓶打人,我拿扫把来打警察。43.被告人张青洪供述称:2018年8月18日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挖机在来清理他家违规建筑垃圾时,他和老婆就站在在房子中间阻止,并和清理工人发生了抓扯。抓扯中因张生建家娃儿头部受伤了,他们就冲去余府宾馆守起,直到8月20日早晨他才回家,下午两点过他又到余府宾馆躲在边上看。44.被告人龚清秀供述称:8月20日早上,我在邱家帮忙后听见余府宾馆门口打架,并看见欧老三、我姑爷陈某和张生建的母亲受伤躺在地上,我去拉扯一名姓周的警察,强行把那名警察拉到我姑爷陈某躺的地方去让他给陈某跪下,那个警察拒绝跪,这时另外有个人就在姓周的警察背后推了他脚弯一下,姓周的警察就跪在地上了。杨万连在抓扯另外一个警察,用手封着警察的衣领。45.被告人欧道康供述称:8月19日晚上因几个打人的彝族在余府宾馆里面,我、秦国洪、雷国华、胡定高、张青洪家两口子等十几人就将余府宾馆守起直到第二天早上才走。8月20日中午,我又到余府宾馆去,看见我侄儿欧某3、张生建的妈、杨万连的公公陈某躺在公路上,说是被警察打的,我就去找杨书记喊人带去医,杨书记说车马上来,欧道全等人在拉杨书记,我看见杨书记脸上和一个彝族的脸上都有血,村民就把余府宾馆的门冲烂了,有个警察就拿警棍把门闩上,我就去把警棍抢了递给欧正平甩了,我们就往宾馆里面冲,进宾馆后我骂了警察,还拍了桌子,叫杨书记他们用警车把受伤的送去医院。杨万连拉起一个警察到处走,叫警察把他老人公带去医。46.被告人张先富供述称:2017年8月18日晚上和8月19日早上9点左右我们在王某家商量写横幅游行。8月19日下午五六点钟,我到张青洪家去看见一个小孩受伤准备送去治疗,听说打人的在余府宾馆,我们几十个人就到余府宾馆门口守起,直到次日早上才离开。8月20日中午12点过我又到余府宾馆,看见村民在和警察抓扯,村民准备拉开警察冲进余府宾馆去打清理垃圾的人,余府宾馆的门被冲坏后我们就冲进去,之后我又在余府宾馆门口来回走着。47.被告人杨万连供述称:2017年8月19日我参与了守余府宾馆。8月20日我去余府宾馆拉了警察、打了警察。48.被告人欧道全供述称:2017年8月20日,我参与了抓扯警察。当时在余府宾馆的现场的村民有三四百人。49.被告人张生建供述称:2017年8月19日,听说我儿子在张青洪家房子拆迁的地方被打了,我就到现场,之后我儿子被送去医院医治了。大家说打我儿子的人去余府宾馆了,我就去余府宾馆守起,一直守到2017年8月20日下午六点过。8月19日到8月20日在案发现场的有王某、欧某1、张先富、欧某2、何某等人。8月19日,雷国华、胡定高去抓扯警察,把警察的衣服都抓烂了。8月20日,欧正平、欧某1、杨万连等人从余府宾馆门口把警察往外面拉,拉的同时还抓扯警察,其他还有很多人我没有看清。50.被告人杨洪燕供述称:8月20日,村民看到自己的亲人被打伤就和警察抓扯起来,我用伞打了一个警察的肩膀二下,丢了一个盆子去打杨某2,之后我们将警察排成的人墙撞开冲进余府宾馆里面哄闹。动手与警察抓扯的有欧正平、殴道全、张志建等人。51.被告人欧正平供述称:2017年8月20日,我到余府宾馆门口看见我三哥欧某3躺在地上,眼角在流血,另外两个老人也躺在地上,这时余府宾馆门口站着很多警察,我和村民就冲击警察人墙,并冲击宾馆大门,第一次没冲开,我在旁边休息时见有几个女的拉着一名警察要他给躺在地上的一个老人跪起,那个警察不跪,几个女的就在旁边使劲按那个警察的肩膀,但按不下去,我就走到那个警察的背后,从后面用双手抱住那个警察的双腿,用肩膀顶他的脚弯处,把他按在地上跪起,然后我就返回余府宾馆与老百姓冲击第二次,这次我在前面逮着一个警察左肩膀把他拉开后把闩在门上的警棍抽了,余府宾馆大门就开了。我们就全部冲进余府宾馆里面。52.被告人张志建供述称:2017年8月20日,村民将8月19日参与打架的那些人和警察全部围住,打架的那些人就往外面撞,把张生建的母亲和另外一个老年人撞倒在地上,在场的人就围上去打8月19日那天打架的那些人,警察就拉劝制止,我们就和警察抓扯,把警察的衣服扯烂,肩章扯掉,我们将警察围住,与他们抓扯、吵闹,还有人叫警察跟被撞倒的人和抓扯中倒在地上的村民跪到。我对警察进行抓扯,用拳头打到警察的肩上,用手扯了警察的衣服。53.被告人秦国洪供述称:2017年8月19日晚上,张生建、周某2、张先富、胡定高说把宾馆守起,不能让彝族跑了。他和雷国华、杨万连、张生建、欧道全等人就在宾馆门口守到第二天早上。8月20日,和警察抓扯最凶的是张生建、欧道全、龚清秀、雷国华、胡定高、李某、杨万连、张志建、欧正平等人。龚清秀等人把一个警察强行拖到陈某身旁后,欧正平强行把那个警察按来给陈某跪下。杨万连、张生建、欧道全、欧道康等几十个人在宾馆门口冲击警察人墙,把宾馆门冲开了后老百姓些就冲进宾馆大厅里面。54.被告人雷国华供述称:2017年8月20日中午12时左右,因公安民警要带走打张某1的人,她们就去余府宾馆阻拦,并与公安民警发生了抓扯。她还把警察的纽扣扯脱了。参与抓扯的还有杨洪燕、杨万连、胡定高、张生建和欧家几兄弟。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30日以雷检公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正平、张先富、龚清秀、雷国华、张青洪、杨万连、胡定高、张生建、张志建、杨洪燕、欧道全、欧道康、秦国洪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峰、代理检察员周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正平、龚清秀、雷国华、张青洪、杨万连、胡定高、张生建、张志建、欧道全、欧道康、秦国洪,被告人张先富及其辩护人李明、朱国忠,被告人杨洪燕及其辩护人李天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正平、张先富、龚清秀、雷国华、张青洪、杨万连、胡定高、张生建、张志建、杨洪燕、欧道全、欧道康、秦国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龚清秀、秦国洪、欧正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国华、张青洪、杨万连、胡定高、张生建、张志建、杨洪燕、欧道全、欧道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对杨洪燕的辩护人提出其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杨洪燕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查,本案是群体性事件,被告人杨洪燕积极参与,妨害公务行为突出,不能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先富辩称自己没有煽动群众,没有提议看守余府宾馆,8月20日其没有参与妨害公务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并有证人杨某2、陈某证言,被告人胡定高、张生建的供述以及张先富自己在庭审中陈述自己在案发现场,且杨某2、陈某、胡定高均证实其还动手的事实,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先富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因张先富等人的房屋被政府拆迁及后续问题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属事出有因,本案中张先富不是组织者,是被动参与的,应当从轻处罚,张先富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先富等人的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被政府依法强拆后应当主动配合建筑垃圾的清运,其不但不配合,还阻挠他人清运,在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中又煽动群众妨害公务,其虽然不是组织者,但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证人李某、杨某2的证言和被告人胡定高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张青洪8月20日在案发现场并与警察发生抓扯,张青洪也供述当天去了案发现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张青洪辩称8月20日其不在案发现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雷国华、张青洪、杨万连、胡定高、张生建、张志建、杨洪燕、欧道全、欧道康、秦国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公诉机关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和杨洪燕的辩护人提出对杨洪燕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正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二、被告人张先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三、被告人龚清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四、被告人雷国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张青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被告人杨万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七、被告人胡定高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八、被告人张生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被告人张志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十、被告人杨洪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十一、被告人欧道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十二、被告人欧道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十三、被告人秦国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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