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朱铁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铁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朱铁军、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杨某某在广元市某某镇银行开设的工程款收款账户上的应收工程款2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提取被执行人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在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工程款49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宇
书记员:林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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