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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攀枝花市禄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代理人蒲文峰,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艳,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禄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玉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攀枝花市西区。

彭某某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禄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攀西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禄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山应支付申请人彭某某借款本金4700000元、利息2863866.67元、诉讼及保全费合计43917元。因攀枝花市禄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主动要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攀西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欧阳烨
执行员尹评
执行员陈亮

书记员: 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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