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勇攀,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汤拯,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6)川18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俸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廖某某、廖某某及辩护人张勇攀、汤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2月28日,四川省盛世嘉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嘉德公司)成立,公司经营地址在雅安市雨城区。杨某1(另案处理)任公司董事长,廖某某任公司财务总监、廖某某负责外联,邓某1(另案处理)代杨某1持股5%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任公司总经理。盛世嘉德公司成立后,以月利率1.5%至2%的高息为诱,通过传单、LED屏和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新绿盛项目”、“汇生药业项目”、“御景雨城项目”、“亚投银行项目”、“中韩文化库基金项目”,以“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廖某某伙同杨某1、邓某1以盛世嘉德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数29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50344660元,未归还资金本金人数246人,造成损失金额38065951元。廖某某、廖某某与杨某1、邓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将资金用于借款“新绿盛”、“汇生药业”、文某某、吴某1等项目及个人,用于有关项目投资,用于盛世嘉德公司营运及归还资金本金和利息等,其余资金由杨某1等人使用。2015年12月2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廖某某、廖某某到案,二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的有关资金、房产、车辆、股权和土地等。邓某1退缴赃款35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工商营业执照、借款合同、工资明细表、QQ邮件明细及提取笔录、会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周某1、施某某、刘某1等证言;廖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原判认为,廖某某、廖某某伙同杨某1、邓某1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损失38065951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判决:一、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廖某某、廖某某(与杨某1、邓某1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8065951元。(具体退赔名单详见附表)。扣押在案的现金17554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四、查封在案的周某2、廖某某共有的成都青羊区瑞联路66号4栋10楼2号住房一套和3栋-1楼88号车位,其中廖某某所共有部分,予以追缴,作为退赔被害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五、追退用款方使用的全部款项,查封在案的用款方、担保方财产依法处置后在用款数额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上诉人廖某某提出,自己不是盛世嘉德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请求二审改判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廖某某系盛世嘉德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原判认定廖某某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不足;廖某某仅为盛世嘉德公司联系业务,即使构成犯罪,也仅起辅助和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上诉人廖某某提出,自己不是盛世嘉德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参与盛世嘉德公司的决策和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请求二审改判无罪。其辩护人提出:廖某某不是盛世嘉德公司的股东和出资人,借给杨某1的75万元属个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关系;廖某某对盛世嘉德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的无偿帮助,该帮助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廖某某、廖某某伙同杨某1、邓某1以盛世嘉德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50344660元,造成损失金额38065951元。二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因受害人报案而立案。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身份及到案情况。3.盛世嘉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等公司设立相关资料,证明盛世嘉德公司设立登记情况。4.出资通知书、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补充协议、承诺书、放款通知书、收据、保证借款合同、延期合同、金额追加合同、投资人明细表、转款凭证、借条和担保借款合同等,证明杨某1等人以盛世嘉德公司名义利用“汇生医药”、“新绿盛”等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5.四川省雅安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御景雨城”项目资料、借据、华阳房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芦山向阳小区相关资料等,证明“御景雨城”及芦山向阳小区项目情况。6.成都汇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联盟信安担保有限公司、云南翰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古城区趣品人生客栈工商注册资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等,证明上述公司、企业登记注册及股份情况。7.盛世嘉德公司员工工资明细表,证明杨某1、廖某某、廖某某、邓某1在盛世嘉德公司领取工资情况。8.周某1QQ邮件明细及提取笔录,证明盛世嘉德公司财务人员周某1每月都要将公司财务资料通过QQ邮件发送给廖某某,廖某某就有关公司的财务资料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9.邓某1QQ邮件明细及提取笔录,证明在杨某1等人以盛世嘉德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1就“周公山项目”、参加中国财经峰会等事项通过QQ邮件发送给廖某某;邓某1还通过QQ邮件向廖某某申请购买投影仪和摄像机,廖某某还就相关费用向邓某1提出质疑。邓某1还将盛世嘉德公司大会记录、董事会记录发送给廖某某,并按廖某某要求抄送杨某1、廖某某、施某某。10.廖某某QQ邮件及提取笔录,证明廖某某于2015年7月收到邓某1发送的周公山项目邮件;9月初收到杨某1发送的雅安羌江南路84号项目(御景雨城)分析邮件;9月22日收到周某1发送的袁某某的利息清单。11.廖某某QQ邮件及提取笔录,证明2014年5月15日廖某某通过QQ发给杨某1邮件,对杨某1近期工作进行安排,其中就施某某与邓某1的分工、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法定代表人的更换等提出明确要求。2014年6月12日廖某某发给杨某1、施某某、邓某1QQ邮件,要求他们对重要事务都通过QQ邮件沟通,并对盛世嘉德公司两个月的运营成效予以肯定,还从财务总监的角度认为公司在财务预算制度的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方面还存在不足。要求他们于近期拟定对员工的销售培训。2014年8月8日廖某某发给杨某1、施某某、邓某1QQ邮件,介绍了相关投资项目。12.盛世嘉德公司会议记录,证明盛世嘉德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召开大会,大会明确由杨某1、廖某某、廖某某、施某某与邓某1协调管理公司,杨某1为董事长,廖某某为出资人,廖某某为财务总监,施某某为总经理,邓某1为常务副总经理,周某1负责财务。大会介绍了公司流程及背景优势,制定了业绩奖惩制度,对销售工作进行分配等。13.由邓某1记录的盛世嘉德公司会议记录本,记载了盛世嘉德公司有关会议情况,其中2014年5月13日公司全体会议及之前的董事会,廖某某和廖某某均参加,并就公司的背景优势、谈客户的要点技巧、公司制度、法人更换、汇通担保赔付能力问题发了言,会议就员工吸纳存款奖惩问题进行了讨论。14.杨某1与廖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5年6月廖某某与杨某1策划盛世嘉德公司做股票业务,以客户资金作为保证金为客户开立股票账户;2015年9月杨某1告知廖某某盛世嘉德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廖某某表示自己在想办法。15.杨某1与廖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盛世嘉德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后,杨某1与廖某某商量如何解决。16.骆某某银行账户明细、杨某1账户交易明细、张某1账户交易明细、吴某2、邓某1银行账户明细、机动车查询记录,证明相关资金流动情况。17.扣押清单、廖某某、廖某某工资统计,会计账本、盛世嘉德公司2014年员工福利明细、费用明细,证明廖某某、廖某某从2014年4月份起开始领取工资,一直到2015年5月份才停发。廖某某开始每个月6000元,后涨到6800元;廖某某开始每个月5000元,后涨到5800元;同时廖某某、廖某某领取了200元的公司过节福利;廖某某多次在盛世嘉德公司报销了邮件费、住宿费。18.扣押决定书、协助冻结通知书、查询通知书、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的有关资金、房产、车辆、股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邓某1退缴赃款35000元。(二)鉴定意见19.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截止案发,杨某1等人以盛世嘉德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29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50344660元,已归还的本金金额为9473000元,已支付利息金额为3126988元,资金净支出汇总金额为49366473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未归还投资人人数246人,未归还资金总额38065952元。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的部分资金去向予以列明,包括相关项目、个人借款、归还资金本息、盛世嘉德公司营运和杨某1等人使用。(三)证人证言20.证人周某1证言,主要内容:盛世嘉德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开始营业,公司董事长是杨某1,法定代表人是邓某1,但邓某1实际是挂名。周某1担任公司会计。公司开业时,由杨某1和廖某某两人揭牌,廖某某和廖某某都参加了第一次职工大会。在会上杨某1跟大家介绍廖某某、廖某某是公司出资人,是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当时廖某某、廖某某都发了言,还承诺了一些奖励措施,讲了公司管理制度。廖某某要求周某1每个月都要把公司财务报表、日记台账及公司工资明细等通过邮件发给她,如果她有要求或意见又会通过邮件发给周某1。公司财务报表是整个月公司的支出和收入的明细,收入包括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情况,支出包括支付客户的退款、利息、项目方的借款金额,公司员工的工资和公司的日常开支明细。卧佛山公墓非法集资的事情发生后,市场不好,廖某某、廖某某还专门到公司跟大家打气,要大家放心发展业务,公司不会有问题。并证实廖某某、廖某某从2014年4月份起开始在盛世嘉德公司领取工资,一直到2015年5月份公司资金短缺才停发。2014年6月,廖某某代表公司去北京领取了“2014年最具成长性企业奖”。廖某某在公司借款53.6万元。21.证人施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施某某是盛世嘉德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内部管理。在盛世嘉德公司开业仪式之后,廖某某、廖某某、杨某1、邓某1和业务骨干开过会,会上廖某某介绍盛世嘉德公司有强大的背景,要业务骨干大胆吸收公众资金来融资。廖某某在会议上给业务骨干提出目标任务和奖励政策,如吸收多少资金后,就可以和家人一起出国旅游等。22.证人刘某1证言,主要内容:盛世嘉德公司开业时廖某某、廖某某都到了公司,杨某1介绍廖某某是公司出资人之一。公司召开第一次职工大会时,廖某某、廖某某也到场,杨某1向大家介绍廖某某、廖某某是公司背后的实际出资人,是公司的大股东,廖某某是财务总监,还介绍廖某某、廖某某有雄厚的背景实力。廖某某、廖某某在会上发言鼓励员工大胆开展工作。雅安卧佛山公墓非法集资的事情发生后,廖某某、廖某某到公司给大家开会,说明公司没有问题,让大家好好干,继续发展客户投资。平时廖某某、廖某某多次到公司。23.证人陈某1证言,主要内容:陈某1是盛世嘉德公司员工。公司开业时,廖某某和杨某1两人亲手揭牌,杨某1告诉大家盛世嘉德公司的背景是廖某某和廖某某的家族企业,二廖未提出异议。廖某某、廖某某参加了盛世嘉德公司第一次员工大会,会上杨某1向大家宣布廖某某、廖某某是公司股东,是出资人。廖某某在会上说盛世嘉德公司有廖家的公司作担保,廖某某告诉大家要有底气和自信。为了给员工展现盛世嘉德公司背后的实力,公司组织员工到成都锦江宾馆参观金沙拍卖行组织的一次拍卖,当时廖某某也在现场。名山卧佛山公墓非法集资的事情发生后,市场不好,廖某某、廖某某还专门到公司跟大家打气,叫大家放心发展业务。24.证人魏某某证言,主要内容:魏某某是盛世嘉德公司员工。杨某1、邓某1在不同场合讲廖某某、廖某某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开业后,杨某1还组织大家参观金沙拍卖行。2015年4月魏某某向公司借了5万元,现在还有3.8万元没有归还。25.证人王某1证言,主要内容:王某1是盛世嘉德公司员工,多次听杨某1、邓某1提到廖某某、廖某某是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是实际控制人。2014年11月,公司组织员工到成都锦江宾馆参观金沙拍卖行组织的一次拍卖会。2015年8、9月份,公司资金链出问题,杨某1专程到成都找二廖商议解决,当天晚上20时许杨某1从成都回来召集员工开会,并告诉大家廖家愿意拿出部分资产以解决公司资金问题。26.证人封某某证言,主要内容:封某某是盛世嘉德公司员工,在行政部上班。公司做了显示屏宣传,还印发了传单、印了带盛世嘉德字样的环保袋。公司的股东有杨某1、邓某1,听说还有隐名股东。杨某1带领大家参观过成都金沙拍卖行、茂林博物馆。27.证人吴某3证言,主要内容:吴某3是盛世嘉德公司的员工。2015年年初,有些投资资金比较大的客户到公司要杨某1拿出相应资产作为他们投资的担保,杨某1同意。杨某1把国税局的房子抵押给了王某2,把小北街的房子抵押给了周某3。邓某1把幸福商城的房子抵押给姜某1,但没有办理他权。28.证人黄某某证言,主要内容:黄某某是盛世嘉德公司的员工。黄某某在办理公司的工商注册时,按杨某1的要求代签了赵某某的名字。29.证人白某1、蹇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二人是盛世嘉德公司员工,自2014年4月开业以来,公司以传单、显示屏、网站等方式进行投资宣传。二人均在公司进行投资,没有收回本金。30.证人张某1、兰某某、覃某某、罗某1、罗某2、王某3、杨某2、高某某、刘某2、舒某某、夏某某、李某1、孟某某、刘某3、彭某某、秦某某、杨某3、宋某某、李某2、罗某3、刘某4、陈某2、李某3、白某1、李某4、陈某3、徐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他们通过朋友介绍、盛世嘉德员工宣传等方式,到盛世嘉德公司投资,从2015年10月开始公司不能还本付息。31.证人姜某1证言、承诺书、雨城区康藏路23号“幸福商城”14幢30号房产证复印件,主要内容:姜某1从2014年4月开始在盛世嘉德公司投资,一共投了20万元。32.证人何某1证言、房产证(所有人邓某2,地址雨城区西门北路84号1栋1单元3层1号、2号,抵押权人白某2、何某1)、保证借款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盛世嘉德公司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何某1投资到盛世嘉德公司共164万元,盛世嘉德公司用邓某2西门北路84号两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60万元的债权。合同到期后,杨某1让何某1把投资款转到华阳房地产公司的“御景雨城”项目,并把月利息提到2.2%。33.证人王某2证言,主要内容:王某2前后投了215万到盛世嘉德公司。34.证人付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付某某从2014年3月左右担任四川新绿盛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新绿盛与盛世嘉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可能是杨某4签订的。35.证人孙某某证言,主要内容:孙某某是汇通信用融资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绿盛的业务由杨某4在办理。杨某4反映新绿盛公司与汇通担保公司几笔合同都跟杨某5有关系。36.证人张某1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4月,黄龙旅游公司的副总经理骆某某用张某1银行卡陆续转了600余万元,但张某1未使用过这笔资金。证人骆某某证言证实了上述情况,并证实系汇通公司杨某5叫他找的银行卡,资金转到张某1银行卡后,他按杨某5和黄龙旅游公司财务总监何某2的要求转到其他银行账户。37.证人李某5和杨某6证言,主要内容: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是杨某6,财务总监是何某2,但整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某5。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了上述情况,并证实2014年4、5月份,他按何某2安排将从骆某某卡上转过来的165万元资金转到其他账户。证人何某2证言印证了张某1、李某5、杨某6、曹某某的证词。38.证人袁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7、8月份,成都汇生医药公司因资金紧张,袁某某通过廖某某向杨某1借款180万元。39.证人罗某4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6月份,因资金紧张,罗某4通过施某某向盛世嘉德公司借款200万元。2015年9月,因杨某1资金困难,罗某4拿了杨某7、姜某2、张某2夫妻四个房产证给施某某去贷款。40.证人万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万某某是雅安华阳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开始万某某陆续在盛世嘉德公司以私人名义借款93万元,并以雅安华阳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2015年5月,万某某又向杨某1借款20万元,并与盛世嘉德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41.证人文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芦山特种合金冶炼公司因资金紧张,文某某向杨某1借款245万元。42.证人刘某5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年初,恒通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周公山南麓公园项目搞外包需资金,刘某5到盛世嘉德公司咨询,邓某1、杨某1和廖某某都接待过刘某5。后来,刘某5陆续向盛世嘉德公司借款13.3万元。43.证人谭某某证言和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2014年9月,杨某1和吴某1、谭某某等人合伙在云南丽江投资了云南翰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开业至2015年5月,由杨某1负责,2015年6月起由吴某1负责,公司正常营业。谭某某同其他人一起在云南设立束河趣品人生客栈,杨某1实际投资38万元。之后,杨某1私自以束河趣品人生客栈向投资人借款约217万元,归还了15万元,余款202万元由谭某某帮助归还。44.证人吴某1和温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9月,吴某1和杨某1、谭某某等人每人出资25万元在云南丽江投资了云南翰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某1在2014年向杨某1借款50万元。45.证人李某6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7月、9月,杨某1分两次向李某6借款54万元,并用丽江客栈股份、云PM1××8克莱斯勒车辆和一处房产作抵押。46.证人岑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7月,李某6借了14万元给杨某1,同年9月,杨某1用廖某某、周某2的房子作抵押又向李某6借款40万元,但实际只转款10万元。同年10月,杨某1被抓后,李某6就找廖某某、周某2还钱并解除了抵押。47.证人周某3证言,主要内容:周某3投资到盛世嘉德公司32万元,杨某1父母龚某某、杨某8用自有的雨城区小北街98号4层3号做了抵押担保,担保债权30万元,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和公证。48.证人吴某2证言,主要内容:吴某2是杨某1的妻子,她于2015年5月按揭购买的川A5×××V宝马MINI车,系杨某1付的首付17余万元。后该车抵给了王某4。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上述情况。49.证人王某5证言,主要内容:杨某1以吴某2的名义用75万元购买了特区快车24.5%的股份。50.证人张某3证言,主要内容:张某3于2015年1月向杨某1借款10万元。51.杨某1的供述,主要内容:盛世嘉德公司于2014年2月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际由廖某某、廖某某投资80万元开办成立。杨某1持股95%担任董事长,邓某1代杨某1持股5%担任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担任总经理。盛世嘉德公司向投资人许诺支付1.5%-2%的利息,公司业务员按0.1-0.2%提成。公司投资项目主要有成都温江“新绿盛有机肥项目”,投资金额640万;成都温江“汇生药业项目”,投资金额210万;芦山“特种合金冶炼项目”,投资金额245万;芦山“灾后重建项目”,投资金额200万;“雅安御景雨城项目”,投资金额150万;个体经商项目。廖某某、廖某某是盛世嘉德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他们参与了盛世嘉德公司的选址,参加了公司开业员工大会并发言,在公司领取工资。名山“卧佛山”事件爆发后,廖某某、廖某某专门来公司给员工开会打气。公司具体分工方面,杨某1负责公司的内部管理,廖某某负责对外业务拓展,廖某某是财务总监。公司的相关项目杨某1均要向廖某某、廖某某通报,他们会通过电话、邮件作出指示,每月的财务报表都由周某1通过邮件上报给廖某某。廖某某亲自参与商谈“汇生药业项目”、“御景雨城项目”、“周公山项目”。2014年廖某某自己运作并到北京代表盛世嘉德公司领取了财富论坛最具成长企业发展奖。2014年6月,杨某1用盛世嘉德公司办理业务的工行卡支出100多万从雅安市国税局杨某9处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办的是杨某1母亲龚某某的名字。后来,杨某1把市国税局房子抵押给了王某6。之后,杨某1用盛世嘉德公司的资金约150万元出资和吴某1、谭某某等人在云南丽江投资了云南翰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33%的股份。出资60万元和谭某某在丽江投资了束河趣品人生客栈,出资50余万元在丽江投资修车厂(未开业)。还供述了购买车辆和借款给袁某某、文某某等人的情况。52.邓某1的供述,主要内容:邓某1在盛世嘉德公司代杨某1持股份5%。公司开办资金是廖某某打到邓某1银行卡上的74.5万元,主要用于公司门面租赁、装修、购置办公家具等。廖某某、廖某某在盛世嘉德公司领取工资,廖某某任盛世嘉德公司财务总监。杨某1多次给员工介绍廖某某、廖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第一次职工大会上廖某某发言叫大家要有底气有自信,针对员工就投资理财公司的疑问和顾虑,廖某某、廖某某和杨某1都予以了回答。当天会议记录邓某1通过QQ邮件发给了杨某1、廖某某、廖某某和施某某,廖某某就会议记录作了要求。邓某1通过邮件向廖某某、廖某某请示公司相关的工作,看见过杨某1遇到事情向廖某某、廖某某打电话请示。2015年7月,刘某5来洽谈周公山项目,因杨某1不在公司,廖某某从成都过来接待刘某5。(四)被告人供述5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他在盛世嘉德公司名义上的职务是外联(对外联系),目的是为了便于领取工资。杨某1向他咨询过很多公司业务。他介绍了“汇生药业项目”的袁某某给杨某1。应杨某1要求,他帮助杨某1运作了一个奖项。杨某1向他介绍了刘某5,希望他帮助刘某5盘活周公山项目。他和廖某某每月在盛世嘉德公司领取工资。5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盛世嘉德公司选址时她和廖某某到了雅安帮助杨某1参考,他们参加了公司开业并发言讲了一些祝贺的话。她之所以要过问盛世嘉德的财务,是因为杨某1借了她的钱。她在公司每月领取5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廖某某伙同杨某1、邓某1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盛世嘉德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造成损失38065951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上诉人廖某某、廖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廖某某、廖某某不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和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廖某某即使构成犯罪,也仅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杨某1决定在雅安成立盛世嘉德公司对外融资时,到成都找到廖某某、廖某某等人商量。盛世嘉德公司在雅安选址时,廖某某、廖某某等人参与并最终确定。该事实除杨某1供述外,廖某某、廖某某也供认。盛世嘉德公司开业时,廖某某与杨某1共同揭牌,廖某某、廖某某参加公司第一次职工大会并发言,提出公司的目标任务、奖励政策和管理制度等。该事实有证人周某1、施某某、刘某1等人证言,杨某1、邓某1供述和会议记录、邓某1QQ邮件,相互印证。在以盛世嘉德公司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廖某某联系并参与洽谈“汇生药业项目”、“周公山项目”等,为盛世嘉德公司运作奖项。廖某某监管盛世嘉德公司财务,每月对公司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审批相关设备的购买,并对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公司收支包括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支付客户的本息、项目方的借款、员工工资和公司的日常开支等情况。该事实有证人周某1、袁某某、刘某5等人证言,杨某1、邓某1、廖某某、廖某某供述和QQ邮件、财务资料等,相互印证。盛世嘉德公司对外吸收存款出现困难,导致不能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时,杨某1与廖某某、廖某某商量应对之策,廖某某、廖某某到盛世嘉德公司鼓励员工继续发展客户。该事实有证人刘某1、陈某1、王某1等人证言,杨某1、邓某1供述和杨某1分别与廖某某、廖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还证实盛世嘉德公司运行的启动资金来源于廖某某,廖某某、廖某某以每月领取工资的形式获取利益等。综上,虽然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廖某某、廖某某系盛世嘉德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从成立盛世嘉德公司,到以盛世嘉德公司名义,对外许诺高利息,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后投资相关项目的整个过程,廖某某、廖某某与杨某1等人均参与。主观上,廖某某、廖某某与杨某1等人有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各人所承担的事务不同,实施的行为有异,均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共同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整体。因此,廖某某、廖某某与杨某1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廖某某、廖某某和杨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对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中康
审判员 李开江
审判员 梅 雪
书记员:李双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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