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余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余建平、刘某、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标的为273479.00元。因冻结的未结工程款债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维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郑晓强
书记员: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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