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是攀枝花市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支队长按副县级干部管理、副支队长按正科级干部管理、大队长按正科级干部管理,履行公路路政行政执法职责。路政四大队是其下设机构,何某1、郑某、段某、李某1(均另案处理,下同)系路政管理支队四大队协助执法人员(聘用制),依法对经过路政管理支队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货运车辆按规定进行检测,过磅核重检查、录入数据等,开展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完成当班时间的汇总、登记。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四川省凉山州相关货运经营人员找到被告人田某等人,让田某等人帮忙协调四川省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关系,以便进行超载运输,逃避路政管理支队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检查,按照每车一定金额给予田某好处费。田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面先后找到何某1、郑某、段某、李某1四名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提出送好处费让上述四名工作人员在当班期间为田某联系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超载运输提供帮助,让其联系的这些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不按规定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从而使这些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过磅核重检查,直接放行。在此期间,田某收取相关货运经营人员的现金后,按照每车50元的标准留下给自己等人作为辛苦费,然后把其他钱通过微信方式作为好处费先后送给何某1、郑某、段某、李某1四人。其中田某送给何某1共20000多元,送给段某30000多元,送给李某1三万多元,送给郑某8000多元。田某一共送出好处费88000多元,田某等人从中赚取10000多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被告人田某为谋取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检测的不正当利益,给予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四大队协助执法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田某行贿数额为88000元,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是攀枝花市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支队长按副县级干部管理、副支队长按正科级干部管理、大队长按正科级干部管理,履行公路路政行政执法职责。路政四大队是其下设机构,何某1、郑某、段某、李某1(均另案处理,下同)系路政管理支队四大队协助执法人员(聘用制),依法对经过路政管理支队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货运车辆按规定进行检测,过磅核重检查、录入数据等,开展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完成当班时间的汇总、登记。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四川省凉山州相关货运经营人员找到被告人田某等人,让田某等人帮忙协调四川省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关系,以便进行超载运输,逃避路政管理支队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检查,按照每车一定金额给予田某等人好处费。田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面先后找到何某1、郑某、段某、李某1四名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提出送好处费让上述四名工作人员在当班期间提供帮助,让其联系的这些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不按规定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从而使这些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过磅核重检查,直接放行。在此期间,田某收取相关货运经营人员的现金后,按照每车50元的标准留下给自己等人作为辛苦费,然后把其他钱通过微信方式作为好处费先后送给何某1、郑某、段某、李某1四人。其中田某送给何某1共20000多元,送给段某30000多元,送给李某1三万多元,送给郑某8000多元。田某一共送出好处费88000多元,田某等人从中赚取10000多元。另查明,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自行发现田某行贿一案的线索,2017年7月24日,该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田某到该院配合调查相关问题。当日16时,田某到达该院办案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22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田某行贿一案立案侦查。2.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证实:2017年8月22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田某取保候审。3.到案情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自行发现田某行贿一案的线索,2017年7月24日,该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田某到该院配合调查相关问题。当日16时,田某到达该院办案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4.攀枝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攀编法【1999】38号),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攀组干【2007】333号),攀枝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机构调整的通知》(攀编办【2008】27号),《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关于人员工作岗位调整的通知》(攀路政【2016】40号),证实:文件是攀枝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给攀枝花市交通局的批复,同意组建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直属市交通局领导,受市交通局委托履行公路路政行政执法职责。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下文给中共攀枝花市交通局委员会,经研究决定,李广枝同志任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支队长。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是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性质,路政四大队属于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下辖路政大队。徐某、王某、张某2、吕某是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四大队工作人员。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4】218号),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公路【2004】433号),证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有关事宜的复函,同意省交通厅按照在全省境内干线公路和主要出川关口、大宗货物集散地设置78个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和19个流动检测点。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设置车辆超限检测站点的通知,在全省境内干线公路及主要公路出入口和大宗货物集散地源头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76个及10个流动检测点,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和治理。其中攀枝花在S310线格里坪253K+150M处设置了车辆超限检测站点。6.《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17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7号)、《四川省公路治超检测站管理考核办法》(交路路政函【2012】237号)、《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关于引发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的通知》(攀路政【2015】13号),《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关于内设机构和下辖路政大队职能职责调整的通知》(攀路政【2015】9号)证实: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四大队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及处罚流程。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下辖路政一大队、路政二大队、路政三大队、路政四大队、路政五大队,其中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超限运输治理各项工作规范和制度;(二)承担货运车辆超限治理的业务工作,负责货运车辆称重检测和超限行为的认定、查处、纠正,组织超限车辆的卸载、驳载和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三)收集、整理和上报货运车辆检测执法工作中的各类数据;(四)管理和维护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五)负责本检测站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廉政教育管理;(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中,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二)辱骂、殴打当事人;(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十)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7.《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关于印发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的通知》(攀路政【2015】13号),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四大队值班班长、内勤人员、外勤人员及其他岗位人员的职责。格里坪超限检测站负责(1)对车辆进行登记;(2)对故意遮挡、对车辆外形特征进行登记;(3)每月检测站上报冲岗记录于大队;(4)大队根据上报情况,联系西区交通、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整治查处。8.劳动合同书,证明: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与何某1、郑某、段某、李某1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何某1、郑某、段某、李某1系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聘用的人员,在车辆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从事协助执法工作。9、微信交易记录,证实:田某的微信转款情况。10.人口信息表,证实:田某的自然身份情况。11.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在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过磅核重、录入数据,发现车辆超重要求把超重货物卸掉,并移交交警部门。2017年1月开始,张某1与李某1搭班工作。张某1在上班期间,和同班工作人员李某1一起收受彭某、田某、许某、何某2所送的好处费,并帮助他们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监管进行超载运输。彭某、田某、许某三人送的好处费都是李某1经手,然后再分钱给张某1,张某1刚和李某1一起搭班的时候,李某1告诉张某1要给彭某、许某、田某的货车放行,几人都会在过车以后给好处费,其中彭某、许某是100元-150元每车的标准,田某是200元-300元每车的标准,收到好处费两人平分。张某1表示同意。后李某1收到钱后通过微信的方式将钱分给张某1。李某1给张某1转账45000多元,其中好处费大概30000元-40000元。张某1和李某1也帮忙给彭某、田某等人提供的车辆直接放行了,没有按照要求在检测站过磅核重。(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在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过磅核重、录入数据,发现车辆超重要求把超重货物卸掉,并移交交警部门。2016年12月开始,李某1和张某1在一个班组,两人当班时,李某1负责录数据,张某1在外面负责引导车辆进站接受检测。2017年初田某通过许某找到李某1提出让给自己的车子放行,每车给300元到400元好处费,李某1将此事告知张某1,张某1表示同意。后田某通过微信给李某1转款35500元。李某1收到以上好处费后都分了一半给张某1,并且将相关车辆直接放行。综上,李某1与张某1收了田某等人所送的100000余元好处费,两人各分得50000余元。(3)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段某在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过磅核重、录入数据,发现车辆超重要求把超重货物卸掉,并移交交警部门。段某在上班期间,和同班工作人员魏某、杨某一起收受彭某、田某、许某、何某2等人所送的好处费,并帮助他们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监管进行超载运输。2017年2月的一天,田某通过许某找到段某说自己联系了木里的货车想超载过站,让段某帮忙过车,每车给300元,段某与杨某商量后表示同意,田某通过微信给段某转了40900元,其中30000多元是好处费。(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在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过磅核重、录入数据,发现车辆超重要求把超重货物卸掉,并移交交警部门。杨某与段某搭班期间,多数情况是负责录入数据,段某负责引导车辆进站过磅核重。两人刚开始搭班时,段某便找到杨某说让其不要管外面的事情,并说该拿给杨某的钱会给的,杨某知道是段某在帮人超载过站收好处费,便同意了。超载过站给好处费的有何某2、田某、许某、彭某,收了好处费后,杨某与段某当班期间给超载的货车放行了。(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魏某在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过磅核重、录入数据,发现车辆超重要求把超重货物卸掉,并移交交警部门。魏某与段某搭班期间,多数情况是负责录入数据,段某负责引导车辆进站过磅核重。两人在搭班工作期间没有按照工作职责对超载货车过磅核重便放行了。超载车主主要是段某在联系,段某通过微信给魏某分了13000多元过车的好处费,魏某不清楚段某是按什么标准分的好处费。(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2在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过磅核重、录入数据,发现车辆超重要求把超重货物卸掉,并移交交警部门。李某2在上班期间,和同班工作人员何某1一起收受彭某、田某、许某、何某2所送的好处费,并帮助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监管进行超载运输。2017年春节过后,许某介绍李某2认识了田某,田某联系了一些货运车主,向李某2提出超载运输不过磅核重,按照运输量的大小每台车给100元、200元、300元的好处费,李某2和何某1表示同意,后田某一般将好处费通过微信的方式打给何某1,何某1收到钱后与李某2平分,何某1通过微信转给了李某2一万多元,何某1收了多少,李某2不清楚。李某2与何某1一共收了60000多元好处费,每人至少分了30000多元。(7)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何某1在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过磅核重、录入数据,发现车辆超重要求把超重货物卸掉,并移交交警部门。何某1在超限检测站上班期间,和同班工作人员李某2一起收受彭某、田某、许某、何某2等人所送的好处费,帮助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监管进行超载运输。其中,彭某、许某、何某2基本都是李某2在联系,李某2收受好处费后再把钱分给何某1。田某是何某1联系,何某1收到钱后再分给李某2。2017年春节过后,田某找到何某1说自己在外联系了一些货运车想超载运输不过磅核重,每车给300元好处费,何某1将此时告诉李某2,两人均表示同意,后田某通过微信将好处费转给何某1,何某1收到钱后平分给李某2,田某转了20000多元的好处费,何某1通过微信的方式转了10000多元给李某2。综上,何某1共分了近30000元。(8)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郑某在攀枝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过磅核重、录入数据,发现车辆超重要求把超重货物卸掉,并移交交警部门。2017年3月田某通过许某认识了郑某,并向郑某提出让其给往木里通行的四轴超载水泥罐车放行,每车给300元好处费。后田某通过微信给郑某转款8000多元,郑某在当班期间将相关的超载车辆没有进行超限检测便放行。(9)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蒋某经营货车运输,2017年蒋某认识了胡某2,后又通过胡某2认识了田某,蒋某便让胡某2、田某帮忙处理自己货车超重的事情。蒋某与胡某2、田某约定,让二人帮忙协调关系,以便自己的车经过格里坪超限检测站时,不进站过磅称重,直接开走,每台车给胡某2、田某350元,其中300元二人送给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执法人员,让执法人员故意放行自己的超重车辆,每台车胡某2、田某提成50元。大概给了胡某2、田某20000元现金。蒋某的车超重时,在经过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前,先联系胡某2和田某,二人告诉蒋某可以过时,蒋某便驾车经过检车站,不进站过磅,直接开走。(10)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胡某1认识了经营货车运输的蒋某,2017年3、4月,蒋某便让胡某2帮忙处理自己货车超重的事情,帮忙疏通关系,并说可以给一点辛苦费,胡某2将此事告诉了田某,两人均表示同意。胡某1和田某找到路政四大队的人员,但是被对方拒绝了,后田某通过朋友许某联系到了路政四大队的李某2、李某1、何某1,并与几人商定,每放一台车给200元或300元,具体联系放车和送钱,具体送了多少钱胡某1不清楚,但给路政四大队相关人员送钱后,给超重货车放行了。货车通过检测站前,胡某1和田某事先与路政四大队工作人员联系,得到允许后才会通知车辆过。蒋成川给胡某2和田某每台车50元辛苦费,每个月给两人发2000元工资。1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实:田某通过朋友胡某2介绍认识了西昌某公司的蒋某,后蒋某提出让田某和胡某2帮忙协调路政四大队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关系,想超载运输。田某通过许某认识了超限检测站的何某1、郑某、李某1、段某,并分别向几人提出西昌某公司超重运输的车辆要过检测站,几人都同意了并要求按照每车200元或300元的标准给钱,就让西昌某公司的超载车辆直接过站,不进超限检测站过磅核重,后田某和胡某2让蒋某在此基础上每车再加50元给自己,自己从中赚取每车50元的好处费,蒋某同意了。之后木里其他车主也找田某和胡某2按照这个标准给钱,让其帮忙协调超限检测。一般都是司机到攀枝花市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后田某通过微信的方式给检测站的四人转账。总共给何某1、郑某、李某1、段某了88000多元,其中给何某1二万多元,给段某30000多元,给李某1三万多元,给郑某8000多元。田某自己从中赚取了10000多元。上列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田某行贿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行贿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5日以案件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同意延期审理,2018年4月12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案件移送至本院,2018年7月9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同意延期审理,2018年7月13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为谋取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检测的不正当利益,给予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四大队协助执法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行贿数额为88000元,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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