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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同享实业有限公司、张某、向文平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63年7月15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暂住地巴中市巴州区。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明聪,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树河,男,生于1953年4月25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8年1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2014年1月刑满释放。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孙桃梅,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四川同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新区云台街审计局综合楼*#***室。
诉讼代表人岳新宇(曾用名岳红梅、岳敏),女,生于1986年7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四川同享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单位巴中同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新场街新场路*号*楼。
诉讼代表人伍亚菊,女,生于1992年5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四川同享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人雒洪明,男,生于1959年11月1日,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住巴中市巴州区。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7日被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2日被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成富,四川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向文平,男,生于1973年6月24日,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巴中市巴州区。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蒲丽霞,女,生于1962年2月26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暂住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审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单位四川同享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同享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张某、张树河、蒲丽霞、向文平、雒洪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川19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雒洪明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张树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夏明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树河及其指定辩护人孙桃梅、原审被告单位四川同享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岳新宇、原审被告单位巴中同享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伍亚菊、原审被告人雒洪明及其辩护人王成富、原审被告人向文平、原审被告人蒲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许莉
审判员 罗纪才
审判员 孙涛

书记员: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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