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2013年6月至2016年2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22次,单项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警告1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王某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主动履行了部分财产刑,但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原判财产刑等情节,对其减刑酌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
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
代理审判员 周寿林
书记员: 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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