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某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
负责人:朱春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某区。
被执行人:徐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710501681X,住所地苏州市吴某区横扇社区星字湾村(14)号北上港6号。
被执行人:徐娉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某区。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案外人)沈文虎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沈文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理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人沈文虎自愿撤回本案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沈文虎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章 伟 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 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
书记员:许屏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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