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荣。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亚某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丹阳市皇晶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菊林。
原告王某荣因与被告南通亚某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丹阳市皇晶寝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荣撤回对被告南通亚某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丹阳市皇晶寝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某荣负担。
审判长 刘瑜
代理审判员 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 罗勇
书记员: 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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