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李渊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渊,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13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中、李燕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渊虽然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候,但其在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并未主动配合调查,尤其在其被带至海南医学院进行抽血乙醇检验时私自离开医学院,最后又被传唤归案。故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李渊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渊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渊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会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渊虽然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候,但其在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并未主动配合调查,尤其在其被带至海南医学院进行抽血乙醇检验时私自离开医学院,最后又被传唤归案。故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李渊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渊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渊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会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丽欢
审判员:李运全
审判员:李乾兴

书记员:陈晓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