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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吴某、吴某某等115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省东方市新龙镇道达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唐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申请执行人吴某冰,女,汉族,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申请执行人符美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周小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周小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周婕,曾用名周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周玉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某燕,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丽梅,又名唐传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某士,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某飞,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达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汤某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传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谢某乐,男,汉族,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申请执行人谢某娟,女,汉族,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申请执行人周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亚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高洪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翁克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燕娇,又名唐亚娇,女,1990年10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霞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石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志芝,曾用名唐志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石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亚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周得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亚芳,又名唐来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郭某云,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梅,又名唐传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某旺,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某圆,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某金,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周亚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苏某坚,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苏某诗,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苏某玉,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传英,又名唐亚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高某聪,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高某景,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高某丽,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亚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周凤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红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周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汤洪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某月,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蔡某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林志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庞海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彭某庆,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照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祥,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必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某杰,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亚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智凯,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祝某芸,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祝祯,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树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周凤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亚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心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红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周海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张东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苏某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系申请执行人张东喜之女。
申请执行人唐财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芳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宇,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志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芳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汤洪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卢银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高关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研,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心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亚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新龙镇道达村人,现住东方市新龙镇道达村三队。
申请执行人高林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卢某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周亚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黄某和,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外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传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传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符乖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晶晶,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石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高金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于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高某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高某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汤海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廖某河,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廖振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卢银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圣,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楠,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雅,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汤霞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传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姜某妮,女,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丹兰,又名唐传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申请执行人吴某航,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被执行人海南省东方市新龙镇道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方市新龙镇道达村。
法定代表人唐心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吴某、吴某某等115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省东方市新龙镇道达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方市新龙镇道达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吴倩、吴俊泽等115人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399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87.3元及执行费3880元,合计40586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东方市新龙镇道达村村民委员会在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龙信用社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东方市新龙镇道达村村民委员会在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龙信用社账号为10XXXXXXXXXXXXXX1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需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吴倩、吴俊泽等115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东方市新龙镇道达村村民委员会在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龙信用社的银行账户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东方市新龙镇道达村村民委员会在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龙信用社账户存款405867.3元(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399500元,案件受理费2487.3元、执行费38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宗标
审判员 洪启广
审判员 覃卫东

书记员: 王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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