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黎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苏五方,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苏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苏五方、苏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苏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苏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XXXXXXXXXXXXXXXX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苏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XXXXXXXXXXXXXXXX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宗标 审判员 洪启广 审判员 陈 干
书记员:张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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