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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琼海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2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月27日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于2014年11月1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15日、2017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琼90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东
审判员 邱甜
审判员 陈伟

书记员: 刘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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